请梁旭有院长指令作出(2016)粵0902民初488号判决书的陈玲审判长解释疑问 广大网友:我是在受司法腐败的长期折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现才将这宗涉及绑架、勒索、胁迫及民事法官为办关系案、金钱案故意违法的案件公之于众。之前因我对党的信任,并抱有幻想,都是循规蹈矩地向法院领导、有关部门及上一级反映、控告,因官官相护都不了了之,现只好公开求助于民间网友们呐喊之力。因从案发至今将近10年,一时很难将全案说清楚,只要网友耐心跟进我相信慢慢会理解。我一点一点地揭穿法官违法的行为,目的是想使网友由浅入深,逐渐认识这些不良法官为办关系案、金钱案,是怎样欺负对法律无知的平民百性,是如何囗硬无耻,肆无忌弹地践踏法律的,加深网友对司法腐败的了解,喚起市民不再逆来顺受,勇于对抗司法害群之马。我所发表的都是有依有据的千真万确的事实,因我水平所限,有时可能表达语无伦次,敬请网友谅解,有好的表达方式、方法请指教,多谢网友的关注! 请陈玲审判长解释:一个已经中风行路都要别人扶持的原告张鸿飞,借据都书写不了,是怎样在当天从30多公里外的高州城带20万元现金一个人到茂名市区借给被告李土桂的?你的判决书通篇用“符合常理”来取代了所有法律、法规。你想下?现银行信息时代若真是借款需要原告张鸿飞冒生命危险一步三拐地提现金来茂名借款给李土桂吗?符合常理吗?
判决书笫3页,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被告李土桂再次向原告张鸿飞借款20万元,原告张鸿飞向被告李土桂支付了20万元现金”。判决书第4页,2010年9月21日“原告张鸿飞因中风书写不便,《借据》便由叶国亮书写”。 判决书第4页,2010年9月21日“当时原告张鸿飞因中风书写不便,《借据》便由被告叶国亮书写”. 该案法官为了掩盖原告张鸿飞与被告叶国亮用苦肉计合伙勒索、胁迫被告李土桂的犯罪行为,故意将2011年1月茂南开发区发生的一宗绑架被告李土桂的绑架案,但绑匪却绑错人质,绑错人质后几天才中风的原告张鸿飞,强行认定在2010年9月21日已中风。法官的目的就是想证明原告张鸿飞2010年9月21日当天是一个中风的病人,借据都书写不了,也就没有能力勒索、胁迫被告李土桂。 被告李土桂曾在庭审时当庭提出对87万元借据是谁书写进行司法鉴定,但法官故意不予理睬. 请陈玲审判长认真看下该87万元借据,借据中“张鸿飞”三个字的书写风格、笔画与原告张鸿飞亲笔签名的“张鸿飞”三个字书写风格、笔画有何区别,你还敢认为该87万元借据不是张鸿飞书写的吗? 判决书笫6页“因原告张鸿飞当时已中风,行动不便,被告李土桂称原告张鸿飞与其纠缠一个多小时,不符合常理”。原一审庭审笔录编号175页,原告张鸿飞对自已何时中风是这样回答的:“审:原告,你书写证据时是否中风?原告: 沒有, 我是2011年开始中风的”。
请陈玲审判长解释,原告张鸿飞自已确认是2011年中风的,事实也是2011年1月茂南开发区发生一宗绑架案,发现捉错人质后几天原告张鸿飞才中风的。请问陈玲审判长凭何依据认定原吿张鸿飞在2010年9月21日已中风? 判决书第7页“由于原告张鸿飞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被告叶国亮在本案中是介绍人身份,并非实际借款人”。 如果真正存在借贷关系,常规应是借款人书写借据,除非借款人是文盲。本案借据为什么不是借款人李土桂书写,而是出借人张鸿飞与所谓介绍人叶国亮争着书写,符合常理吗? 陈玲审判长假如你借钱给别人,是你书写借据,还是叫借款人书写借据,那样“符合常理”? 请陈玲审判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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