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26日16时40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桂KB0****号重型自卸货车停在化州市合江镇**门前路段,当驾驶动桂KB0****号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往平定方向行驶时,碾压上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事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由袁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费等一切费用共叁拾万贰仟捌佰元整(302800元)给死者家属,陈某某家属书面申请不再追究袁某某的一切法律责任。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也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9日 来源:人民检察信息公开网 本人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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