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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文楼镇那楼高岭村谢某人侵占公用道路违建

查看数: 12721 | 评论数: 20 | 收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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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5-28 15:58

正文摘要:

      广东省化州市文楼镇那楼高岭村谢某人侵占公用道路(河坑)欲违建成私人地方,该道路是河坑流通之地,也是进入下那楼村的主要通行道路,由于他个人违建而影响到下那楼村民交通出入困难,河 ...

回复

师何工|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12-18 16:07
估计以后没路行咯
ElEgy~凡人|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12-4 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lEgy~凡人|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12-4 12:29
junly 发表于 2019-5-29 22:52
一拖再拖,都拖了将近一个月了,不肯过去现场处理,据说谢某人在本镇有亲戚当G的给他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lEgy~凡人|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12-4 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lEgy~凡人|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12-4 12:24
因为你还不了解情况就乱转发,请你马上删开这个帖子。懂不懂法律?你已经侵犯人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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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gy~凡人|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12-4 12:09
秋落燕已走 发表于 2019-5-28 16:39
连水坑都侵占就厉害点了吧!

你知道什么情况吗?就乱说啊。还没
知道情况的话就不要乱说,没教养。
故乡在南海|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5-30 20:50
junly 发表于 2019-5-30 20:17
已经拆除,请问在哪里可以删贴???

联系管理员处理
刘敏洁|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5-30 20:46
junly 发表于 2019-5-30 20:17
已经拆除,请问在哪里可以删贴???

为什么要删。
junly|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5-30 20:17

已经拆除,请问在哪里可以删贴???
junly|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5-30 20:14
感谢大家的围观,经多方努力,相关部门已经带领村民拆除违建
junly|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5-30 19:00
KY1234567 发表于 2019-5-30 14:09
围观,待续,,,,,,,,

经过广东台今日关注爆料后,镇相关部门已经处理好了,拖了一个多月今天下午已经拆了违建
KY1234567|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5-30 14:09
围观,待续,,,,,,,,
dglgliang|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5-30 08:55
把那个官也公布出来,好好查查。说不定有惊喜呢,拔出萝卜带出坑。
命里有时终须有@|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9-5-30 00:13
junly 发表于 2019-5-29 22:52
一拖再拖,都拖了将近一个月了,不肯过去现场处理,据说谢某人在本镇有亲戚当G的给他撑腰

如果真的朝里有人,这是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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