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茂名市社保局 于 2019-10-2 19:48 编辑 尊敬的hdance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不变。请到现参保地的社保窗口办理,茂名市直、茂南区社保窗口已搬至市行政服务中心、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遗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基本养老金手续,并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2),申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遗属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材料。其中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经公证的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译本。 (二)申报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关系材料(户口本或经公证的关系材料等)。 (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有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核查遗嘱、公证文书及指定继承人名字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没有指定继承人的,核查申报死亡待遇的遗属名字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四)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证材料(申报死亡待遇的遗属不是参保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五)被供养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建立的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登记卡或其它佐证资料。对于劳保登记卡进行过变更、涂改或劳保登记卡在职工参加工作时未建立,是以后建立或补建的,还须核查单位有效的情况说明;对于单位不能提供劳保登记卡或其他佐证资料的,核查由单位或其工会组织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材料(样式可参考附件19),证明已为离退休人员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关系(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遗属符合申请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条件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核定。符合领取死亡待遇条件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送达参保单位或申请人,并从审核完毕的次月发放待遇,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按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死亡参保人存在个人账户余额的,无须参保单位或遗属另行申请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一并核定应退回的个人账户余额。因申报不及时致多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多发的待遇。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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