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请找正规政府 |
| 只有根治FB,才能长治久安 |
| 实名举报一年多!现在总算转到正确的部门了。 |
aaa1133225 发表于 2025-10-23 13:50 感谢你的提示!你的参与更精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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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晨报:村委会、居委会相关法律将修改:拟进一步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 点击链接打开 https://m.toutiao.com/is/vtcWtd9h2ls/ vtcWtd9h2ls` G@I.iC :1pm igT:/ 复制此条消息,打开「今日头条APP」或「今日头条极速版APP」后直接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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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信访局开启"让被告当法官"的荒谬流程:将刑事举报线索交由被举报单位(司法局)自查,而非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种"让被告当法官"的荒诞行为,严重违背司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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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州市信访局把程序违法玩得实在是高!三次把涉嫌“伪造公文”的刑事线索,不送公安,不交检察,反而精准投送回被举报单位手中。这手“物归原主”玩得妙啊,直接把刑事案件办成了“单位内部家务事”。这哪是“程序空转”?这分明是精心策划的“司法魔术”!你们联手搭建舞台,隆重邀请“被告”亲自登台扮演“法官”,上演了一出“我自己调查我自己”的法制荒诞剧。 2. 别再拿“程序”当遮羞布了——这就是一条启动三次的“包庇流水线”作业。信访局负责盖上“自查”的合法图章,司法局负责出具“清白”的检验报告,完美闭环,童叟无欺。调查的独立与公正?在你们决定“自查”的那一刻,就已经被就地正法了。这根本不是调查,而是为赤裸裸的某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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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三次,三次都交由被举报者“自查”!高州信访局此举无异于“举报在此,请君处置” 本人曾三次实名举报高州市司法局涉嫌构成“伪造公文罪”。然而,高州市信访局不仅未依法将相关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反而将举报材料转交给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自行处理。 此举实为让被调查者自查,严重违背程序公正与回避原则,彻底破坏了调查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属于明显的严重程序违法。 《信访工作条例》第3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高州市信访局要求被举报单位“自查自答”,无异于将举报人及材料一并“打包奉上”,并明示“举报在此,请君处置”。这种做法完全架空了法律为举报人设置的保护屏障,是一场彻头彻尾的“程序倒置”。 三次举报,三次均交由被举报的司法局自行答复——高州市信访局此举实属明知故犯、公然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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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州市信访局涉嫌系统性违法包庇及相关人员渎职的紧急举报 一、高州市信访局:涉嫌系统性程序违法与包庇纵容 1. 违法转办,制造“自查自答” 在明知泗水镇政府多次虚假答复的情况下,仍持续将举报其问题的案件转交该镇自查,直接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的禁止性规定。 2. 复查敷衍,架空监督职责 对“财务造假”、“审计不公”等核心指控,在多份复查告知书中仅复述法规,或将问题推回给被举报的基层单位,刻意回避实质核查,完全放弃上级监督责任。 3. 程序违法,上演“自审自裁” 高州市信访复查办在(2025)9月11日的处理中,自行受理对自身的举报并作出结论,严重违背“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程序正义原则,其自查结论依法无效。 二、其他相关违法及渎职问题 1. 涉嫌打击报复 党委委员陈裕洪对举报人家属实施暴力打击报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必须依法予以政务处分、追究党纪责任,若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件长期积压,严重超期 多起案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办案时限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具体如下: · 陈裕洪殴打90岁军属老党员案:2019年立案,已超期6年。 · 村小组长贪污案:2024年5月立案,超期16个月。 · 镇纪委副书记余胜勇渎职案:2025年1月立案,超期9个月。 · 镇长许斌渎职案:2025年3月立案,超期7个月。 案件长期积压,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暴露了基层办案力量薄弱、存在外部干扰及问责机制缺失等问题。 紧急请求与总结 鉴于高州市已形成包庇闭环,我们紧急请求广东省信访局直接介入或指定异地调查,切勿再将本举报按常规程序转交茂名市或高州市办理。此举等同于将问题交还给被举报方自身,无法打破地方保护。请求省级层面果断行动,彻底查清财务造假、渎职侵权及程序包庇行为,以维护法律尊严与政府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