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简单 发表于 2025-11-3 23:20 自相矛盾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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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复查办在两天内,就同一核心问题(即其自身不受理信访事项的合法性问题),出具了两份结论完全相反的官方文书,构建了一个“自我免责”的闭环: 1. 2025年10月20日,该办在《告知书》(高信告〔2025〕1号)中,对本人投诉其“拒不受理”的问题,作出了 “并不存在违法”的最终结论。 2. 2025年10月21日,该办却就同一事项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WT4400002025100758159),表示 “决定予以受理” ,并承诺按规定期限调查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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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整合到举报信中的建议表述(替代原有段落): “高州市复查办为包庇其违法行为,实施了一套“先判后审”的程序欺诈,其操作流程如下: 1. 【“先判”:提前下达免责结论】 2025年10月20日,该办在《告知书》(高信告〔2025〕1号)中,对本人投诉其“以新旧条例交替为由拒不受理”的问题,作出了“并不存在违法”的最终结论。 2. 【“后审”:事后启动无效程序】 在结论已定的情况下,该办于次日(2025年10月21日)又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表示“决定予以受理”该同一事项,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3. 【欺诈实质】 这两份文书共同揭露了一个赤裸裸的事实:该办的“受理”与“核查”是完全脱离的“两张皮”。其受理行为并非为了公正调查,而是为了给一个早已内定的、自我免责的结论,披上“程序合法”的外衣。 这已远超普通的工作失误,是蓄意的、系统性的程序滥用和制度化包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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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论证此矛盾如何构成“程序欺诈”与“自我包庇”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这样论证其违法性与欺诈性: · 论证1:程序正义的彻底沦丧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程序正义的基石。此案中,高州市复查办不仅是“自己的法官”,更上演了“未审先判”的闹剧。这证明其所谓的“核查”和“受理”根本不是以查明事实为目的,而是以“自我免责”为唯一目标的固定流程。 · 论证2:对信访人权利的实质侵害 这份《受理告知书》给予信访人一个“问题正在被认真处理”的合法期待。但另一份提前下达的《告知书》却彻底粉碎了这一期待,表明最终结果早已内定。这滥用和戏弄了法定程序,使您的程序性权利(获得公正处理的权利)被实质性地架空和剥夺。 · 论证3:自证其行为不可信 一个机关对同一事实能出具两份结论相反的正式文书,这本身就证明其行政行为极度混乱不堪,或其内部存在蓄意的操作。无论原因为何,其作出的所有“核查结论”的公正性与可信度都已荡然无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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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复查办为应对本人对其违法行为的举报,上演了一场“假受理、真驳回”的戏码,其操作流程揭示了赤裸裸的程序恶意: 一、 锁定矛盾:不是“假受理”,而是“先判后审”的程序荒谬 1. 确认事实: 高州市复查办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正式受理了本人投诉其自身“以‘新旧条例交替’为由无依据推诿”等行政违法行为。这证明,该办承认此投诉属于其职责范围,且有必要启动核查程序。 2. 揭示荒谬: 然而,早在受理前一天(2025年10月20日),该办已在《告知书》(高信告〔2025〕1号)中,对这同一个投诉事项作出了“并不存在以‘新旧条例衔接’为由暂停复查受理的情况”的最终核查结论。 3. 定性矛盾: 这就构成了一个在程序和逻辑上都无法自圆其说的 “先判后审” 的荒谬局面: · “后审”:10月21日,它说:“你告我的事,我受理了,我会在12月15日前调查清楚再答复你。” · “先判”:10月20日,它已经作出了结论:“你告我的事,不存在。” 这个矛盾的本质是:高州市复查办在尚未启动正式核查程序(或刚刚启动)之前,就已经为待核查的事项预设了“不存在问题”的结论。其后的“受理”行为,已然沦为一场毫无意义的、走过场的程序空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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