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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佳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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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你们好!
申诉人:林惠芳  姓别:女  年龄:67岁  籍贯:深圳市宝安区  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冠城世家玉龙轩803室  邮编:518101   电话:0755-27782863               
申诉事项: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行使人大常委立法监督权、责令最高两院领导尊重“人大立法规定”定依职能督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16号附带民事裁定书对陈小佳的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严重违反各项法律、法规把陈小佳非法拘禁、在办案单位长达16天之久,实施“刑讯逼供”及精神残害”等手段逼取口供。(祥见材料一“血泪的控诉”。注此项文字众多、只作为信件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抄送单位、请广大网民见谅。)  
二、 宝安区分局向媒体提供假新闻及法庭提供一系列的“伪证”诬陷陈小佳并“篡改”陈小佳的原始审讯录像资料。而原审两级法院(宝安区法院、深圳市中院及宝安区检察院)在以查明的情况下,仍然向枉法者大开绿灯、一意孤行地协助枉法者制造冤案。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及广东省检察院的领导严重渎职、未做到尽忠职守、依法追究职务犯罪,对申诉人及申诉人丈夫四年来的实名控告不闻不问。况且申诉人认为他们多年来提交给贵委的工作报告、弄虚作假。祥见材料二“控诉信”申诉人在此欢迎人大领导回访,申诉人查阅多年来寄发给他们两院的快递传单)。
三、 原审两级法院及申诉人授理单位(广东省高院在审判过程中、偏向宝安区分局领导干部以违法手段获得的口供袒护其违法取证的行为,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律师意见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充耳不闻、置基本法律而不顾、肆意曲解法律、随意践踏“人权”。(祥见材料三、给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纪委贺国强书记的“举报信”及材料四、李野刚律师的“申诉代理意见”)
综观本案、从征查到广东省高院授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广东省政法机关都存在严重的渎职与枉法行为。他们打着“政治需要的旗号、(鬼才相信他们)陈小佳等人当作“政治的牺牲品”他们为了提高“政职、业职”。为达到“升官发财、立功受奖的目的、他们、“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把自己当成土皇帝)把自己凝驾于法律之上。其行为:
1、 无视党和中央政府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政策与方针。
2、 无视贵委的立法规定及办案法规。
3、 无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要求他们依法审案的领导权力。(视为不忠)
4、 无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5、 无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互相摧诿、久拖不决、有意刁难申诉人这个老太婆 (视为不义)。
祥 见材料五“责问信”及材料六“刑事再审申请书”。相关案情请各党、政机关领导登录雅虎、谷歌搜索陈小佳案、将有更多的案情展现在你们眼前、知情人与在各大网络公示案由、充分体现
出广东省依旧存在“猖獗的司法黑暗”。无人能管。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申诉人衷心地希望贵委能够建立有效的立法监督机制、在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追求“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呼声、责令法、检两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纠正这一“人为操纵”而成的冤假错案、申诉人期待着你们的回复。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诉人:林惠芳  
                                      2010年10月24日
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抄送:国务院(温家宝总理)中共中央政治局(习近平副主席)中纪委(贺国强书记)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院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察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中院深圳市检察院、法制日报、羊诚晚报、南方都市报及全国互联网。港、奥、台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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