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指令(2016)粤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审判长陈玲解释疑问 判决书第4页,2010年9月21日“当时原告张鸿飞因中风书写不便,《借据》便由被告叶国亮书写” 该案法官为了掩盖原告张鸿飞与被告叶国亮用苦肉计合伙勒索、胁迫被告李土桂的犯罪行为,故意将2011年1月茂南开发区发生的一宗绑架被告李土桂的绑架案,但绑匪却绑错人质,绑错人质后几天才中风的原告张鸿飞,强行认定在2010年9月21日已中风。法官的目的就是想证明原告张鸿飞2010年9月21日当天是一个中风的病人,借据都书写不了,也就没有能力勒索、胁迫被告李土桂。 被告李土桂曾在庭审时当庭提出对87万元借据是谁书写进行司法鉴定,但法官故意不予理睬。 请陈玲审判长认真看下该87万元借据,借据中“张鸿飞”三个字的书写风格、笔画与原告张鸿飞亲笔签名的“张鸿飞”三个字书写风格、笔画有何区别,你还敢认为该87万元借据不是张鸿飞书写的吗? 陈玲审判长请你解释! 李土桂 2017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