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指令作出(2016)粵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审判长陈玲解释疑问 判决书笫6页“因原告张鸿飞当时已中风,行动不便,被告李土桂称原告张鸿飞与其纠缠一个多小时,不符合常理”。原一审庭审笔录编号175页,原告张鸿飞对自已何时中风是这样回答的:“审:原告,你书写证据时是否中风?原告: 沒有, 我是2011年开始中风的”。 请陈玲审判长解释,原告张鸿飞自已确认是2011年中风的,事实也是2011年1月茂南开发区发生一宗绑架案,发现捉错人质后几天原告张鸿飞才中风的。请问陈玲审判长凭何依据认定原吿张鸿飞在2010年9月21日已中风? 陈玲审判长,等待你的回答! 李土桂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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