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指令作出(2016)粵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审判长陈玲解释疑问 判决书第6页,“本院综合认定如下:1、原告张鸿飞主张本案的借款是于从2004年起经多次借款而形成,最后一次借款是于2010年9月21日以现金20万元的方式支付给被告李土桂。原告已将全部借款支付给被告李土桂。该借款是原告张鸿飞与被告李土桂多次借贷的结算结果。” 2014年8月9日原告张鸿飞在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李土桂及同时起诉自已的勒索同伙人,用苦肉计的叶国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2010年9月21日,两被告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7万元”(见起诉状)。所以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立案。 该案审理中因原吿张鸿飞无法对87万元借款资金的交付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途转而陈述是5年4次借款的结算,并再三明确结算不包含利息。原告张鸿飞为无业人员以放高利贷为生,其主张从2004年开始借款给被告李土桂到2010年9月21日6年时间才结算并不计算利息,请问陈玲审判长你相信吗?原告张鸿飞想以结算的方式来回避应提供的87万元借款资金交付的证据证明。陈玲审判长不顾原立案案由及茂名市中院发回重审的指导意见,強行认定:“该借款是原告张鸿飞与被告李土桂多次借贷的结算结果”。也就认定该87万元借据实质为87万元欠条,欠条就必然存在未知的法律关系,案由必须从新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上述第十五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陈玲审判长,你以为87万元借款认定为结算就能回避原告张鸿飞应对自已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吗?原告张鸿飞自已改变了立案案由,要么自已撤案另行起,要么就提供结算的证据证明。陈玲审判长,你既然认定87万元借款是结算出来的,就必须按照上述第十五条法律规定指令原告张鸿飞提供结算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依据查明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从新确定案由。 茂南区人民法院是全国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陈玲审判长作为员额制法官的一员。请问陈玲审判长,你是否知道有上述第十五条的法律规定,你是否看过(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指导意见。我知道该案在院长的直接干预下你为办关系案背了黑窝,你为讨好领导不顾法官底线你必须要承担员额制法官违法审案的责任,真正司改春天必然到来。 陈玲审判长,你是否依第十五条法律规定去审理该案请解释? 李土桂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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