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指令作出(2016)粤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审判长陈玲解释疑问 判决书第6页,“虽然原告张鸿飞未能对每一次借款时间、地点表述清楚,鉴于借款时间距离现在相对较长,原告张鸿飞本人亦已中风,原告张鸿飞主张双方结算债务后将原债权凭证交还被告李土桂销毁亦符合常理,而且原告张鸿飞与被告李土桂除了本案债务纠纷外,尚有其他已经了结的债权债务纠纷,原告不能记清楚每次借款的细节,亦是人之常情。” 从以上判决书的认定可看出,为办关系案、金钱案的陈玲审判长多么口硬无耻,难道时间长了,中风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对原告张鸿飞就无效了?原告张鸿飞对自己的主张就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了?请问陈玲审判长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应该是:就算死了也应承担提供证据不能的法律后果。陈玲审判长,这是法院在审案要靠证据证明来辩别是非,查明事实,不是人民医救死扶伤。 “原告张鸿飞主张双方结算债务后将原债权凭证交还被告李土桂销毁亦符合常理”。陈玲审判长,请你不要装傻扮懵,该案主要焦点是87万元借款是否有资金交付,不是债权凭证是否销毁问题,87万借据就摆在你面前。债权凭被销毀了,若真有借款,应该掌握在原告张鸿飞手上的资金交付凭证(银行转帐、提现凭单等)原告张鸿飞也销毁了吗?被告李土桂申请法院打印了原告张鸿飞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全部银行帐户流水帐,从其帐户可査沒有任何一笔款项与87万元借款有关,亦可查实其根本沒有87万元款项出借能力。原告张鸿飞的银行帐户证明其沒有87万元款项出借,其亦未主张是向亲戚、朋友借,或其他渠道融资,所以87万元借款根本无资金来源。所以陈玲审判长千万百计隐瞒这一事实,在不是本案焦点问题上东拉西扯,在判决书中沒有一个字提及87万元借款资金来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15年9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大小法院对仅凭一纸借据的大额借款孤证,连原告简单的陈述都沒有,就判被告还款,可能唯一只有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的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陈玲审判长为了一已私利,讨好领导而胆大妄为所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488号判决的杰作,别无二例。 请陈玲审判长回答,时间长了,中风了,就不需要对自已的主张举证,有何法律依据? 李土桂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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