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赵鹞)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1月7日对外宣布,依法注销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畅购),并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司法部门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央行已经注销了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易士)、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益民)两家预付卡机构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究其原因,是因为央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这些违法公司存在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财务账册和业务报表等严重违规行为,扰乱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且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性质恶劣。 其实,更令人担忧的是,让支付机构铤而走险背后是客户备付金的巨大诱惑。 央行自2010年就颁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配套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等一系列专项制度文件。 与此同时,央行以这些制度为基础建立信息化、实时化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并加强现场检查,但仍有少数支付机构的资金根本未能合规进入备付金存管体系,还有些企业则隐瞒预付卡销售真实记录,多售少存,一些胆大的企业法人代表则携带财务公章直接取出备付金,并挪作放贷、投资、理财等他用,给社会造成较大损失,严重损害第三方支付行业声誉。 熟悉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人都知道,基于存管、收付、汇缴的三级账户功能建立起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体系、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是央行响应第三方支付行业呼声,结合当时的支付清算设施现状,平衡行业发展与监督管理的权衡之举,促进了几家大型支付机构的快速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行业步入快车道。 但是,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数量、账户都比较多,也造成了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以致“存管”有名无实,客观上给那些经营不善甚至图谋不轨的小型支付机构,提供了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可趁之机,并由此发生了不少风险事件甚至资金损失。 因此,当务之急是按照中央关于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改革现有制度,建立集中化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体系,从根本上防范资金挪用及市场失序的风险。 第一,要统一各方认识,现有支付机构通过在银行多头开户实现跨行清算的模式,只能是暂时的。 一是由于各银行机构业务处理平台标准和接口标准不一,造成多头开发、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大,开发和管理难度也大,不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和处理效率的提高。二是部分支付机构系统安全性及风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且缺乏配套的风险保障措施,已经有支付机构经营不善发生系统性风险或破产倒闭,累及银行,对金融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三是这种清算模式有相对的封闭性,交易处理过程和交易信息透明度低,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之外,已经产生监管死角。 第二,要将支付机构的“场外”清算纳入“场内”。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各国央行将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登记结算纳入场内监督管理,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s)下,一国的跨行支付清算安全性是中央银行的当然职责,由中央银行或由接受中央监管的清算机构提供跨行清算服务是理所当然。 因此,将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提供主体身份与转接清算职能分离,确保各类型市场参与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使得支付机构在业务处理、业务价格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充分发挥面向终端用户的业务创新优势,形成价格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保障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是央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能够满足零售支付市场快速发展与迭代创新的需求,促进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网络支付方式的普及应用的统一、开放、公平的跨行清算系统,就是破题的关键。 第三,要改革现有的客户备付金存管制度,以跨行清算设施为技术基础,建立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体系。该体系应实现客户备付金的“集中清算、集中存管、集中监督”。 “集中清算”即是客户备付金收付应集中于统一的跨行清算系统进行清算。“集中存管”是指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应完整地存放于同一存管银行或账户,在白名单制度下,由该银行代为支付机构发起跨行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集中监督”则是将清算平台、存管银行、支付机构所涉及的客户备付金流转信息集中于统一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形成实时、完整、可追溯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视图。 值得一提的是,只有这“三大集中”完成后,诸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构才能为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提供全面风险管理服务,从而彻底化解客户备付金挪用风险,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随着国家普惠金融规划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都意识到,支付清算对于实现普惠金融的“扼喉作用”。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政府部门只有遵循国际惯例与监管原则,将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改革放在普惠金融发展的大局中,引导清算机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各归其位、各履其职,彻底扭转支付服务市场失序的现状,才能保证普惠金融落到实处,惠及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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