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拒绝说情公正审案 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77号判决,判被告李土桂、苦肉计的被告叶国亮共同偿还原告张鸿飞借款本金87万元及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利息。被告李土桂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由茂名市中院民四庭审理,案号:(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221号,合议庭组成:审判长 陈朝通,审判员 江剑兵,代理审判员 陈春何,书记员 赖慧嫦。该案合议庭根据原审立案的案由及上诉人李土桂的上诉请求依据法律规定公正审案,庭审中主要根据该案87万元借款是否有资金交付这一焦点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87万元借款是结算出来的与原审立案的事实不符,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案由也就可能不相同。庭审中并发现原审判决书无任何出处的“原告诉称”。所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日13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在茂名市中院二审期间,时任信宜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梁旭有曾找民四庭庭长及审判长为被上诉人张鸿飞说情,但被拒绝。 李土桂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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