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审案的法官浪费纳税人钱财,占用社会空间、时间 原告张鸿飞2014年8月9日,提供一张孤立的借据以:“2010年9月21日,两被告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7万元”,提起诉讼。按法律规定,原告提供借据必须同时提供借款交付给被告的证据证明(如银行转帐、提现凭证,收据等),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其实该案非常简单,因原告张鸿飞只提供借据一张,被告李土桂抗辩沒有借款事实,原告张鸿飞未履行借据中的借款义务。若法官能公正审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8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有资金交付,法官应指令原告张鸿飞提供资金交付证据证明。假如原告张鸿飞提供了资金交付的证据证明,经法庭调查、质证确定事实后,法官便可判被告还款。假如原告张鸿飞未能提供资金交付证据证明,属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官便可驳回原告的起诉。至于原告张鸿飞后来纠缠87万元借据是结算出来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起诉的事实和立案的案由无关,法官驳回原告起诉,请原告另行立案。 该案原本开一次庭便可结案的案件,但至今已三年还在继续。本案已六次开庭,占用了六间次审判庭,仅开庭便占用了法官24人次,时间70多小时。这么简单的案件在权力的干预下,原审审判长梁准、重审审判长陈玲为一已之私,为办金钱案、关系案,为讨好领导不顾员额制法官之底线,明目张胆践踏法律,违法审案。这些害群之马不仅浪费纳税人的钱财,制造社会矛盾,制造自身繁忙,还制造了其他正义法官的 工作量,所以正义法官的时间就这样被这些害群之马消耗了。 李土桂 2017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