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郑明海院长暨化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 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郑明海院长、李宣霖副院长、文云副院长、马朝明副院长、全体审判委员会成员: 你们好! 我们是贵院正在审理的(2016 )粤0982民撤3号案的全体原告,该案于2016年7月立案后,由民二庭法官陈家明、邹虹、徐学军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是陈家明,第二次开庭的时间是2016年11月,经第二次开庭审理已查明该案是被告李学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化州市畜禽总会保全财产逃避债务为幌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化民初字第843号错误民事判决,该案是化州、乃至广东省到目前为止最典型、涉案标目最大的虚假诉讼诈骗案,涉案财产折合人民币1500多万元,化州市畜禽总会被李学森通过打假官司骗去其名下的182亩国有土地及23幢房产。由于化州市畜禽总会的全部财产被李学森骗光,至使化州市畜禽总会无财产偿还我们的债务,该虚案严重侵害了我们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了法律的尊严。 为防犯和打击虚假诉讼,广东省检察院2010 年出台了《关于对民事诉讼欺诈加强法律监督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强化民事审判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列入刑事犯罪进行打击;2012年广东省高院对虚假诉讼案进行了专门调研;2013年《民事诉讼法》设立了专门针对虚假诉讼案,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细化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力度,由此可见,各级司法部门对虚假诉讼案提出了高压打击态势。我们都是为共产党工作了几十年的退休干部,有错必纠是共产党工作的一贯作风,我们认为:于理、于情、于法,(2002)化民初字第843号虚假诉讼案均应依法予以撤销,况且撤销该假案没有任何后遗症:(一)撤销该假案不涉及国家赔偿问题:被李学森骗去的182亩国有土地及23幢房产,原来就是化州市畜禽总会于2000承包给李学森经营的财产,双方有承包合同,直到现在该土地仍是李学森经营,土地的现状、性质也未改变,所以撤销该虚假案不涉及国家赔偿问题;(二)不涉及执行回转问题:该案法院在执行时仅仅是根据畜禽总会和李学森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将畜禽总会的182亩国有土地及23幢房产裁定给李学森“抵债”,182亩国有土地及23幢房产至今未过户到李学森名下,所以也不存在执行回转问题,除非是想隐瞒该假案将违法进行到底,否则没有任何理由不撤销该假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出台的《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中,发现已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我们于去年7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至今已8个多月了,对这么明显的虚假诉讼案法院迟迟未予以纠正,究其原因是该案被告李学森深信有钱能使鬼推磨。据知情人透露该案开庭前后,被告李学森到茂名及化州四处活动,茂名一些退了休的高级干部也不甘寂寞,企图利用自已的人脉关系插手该案分一杯羹,我们确信该案受到了巨大干扰。为此,我们向你们写信表达诉求,希望法院能排除一切干扰公正处理该案,让我们在该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顺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化州市畜禽总会债权人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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