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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9.29火灾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天理难容!
2016年9月29日晚,茂南区福华横街86号出租屋发生火灾,造成租住该楼房的我侄女覃某因浓烟窒息致死。经茂南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该楼另一租户莫宇及周志英夫妇停放在一楼的电动车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本案中,车主莫宇及周志英的过失表现为:1、茂名市在2013年2月7日发布的《茂名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告》第三条规定,超标电动车使用过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车实施临时登记,从2016年1月1日起,超标车不准再在本市辖区道路上行驶。莫宇及周志英的电动车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在过渡期届满后仍继续使用,违反了上述规定。2、根据电动车的使用说明要求,电动车充电时要在室外等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进行,并远离易燃物品,但两人将电动车放在同是楼梯间、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一楼通宵充电,严重违反电动车充电规定。3、两人平时对电动车疏于保养维护,以致于发生电气线路短路。因此,两人违反电动车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对可能出现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后果抱着侥幸心理,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在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故两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屋主张日辉的过失表现为:1、擅自将私人住宅改作商住楼,一楼背部乱搭乱建,而且连接楼梯间、并在该处设置停放大量电动车、摩托车、单车,堆放易燃物品和杂物,阻塞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是火势蔓延扩大的直接原因;2、将房屋对外出租使用没有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向相关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故意逃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导致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及整改;3、违反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在其出租经营的场所没有消防设施及器材,连最简单的灭火器都没有一个,导致没法及时灭火;4、违反茂名市关于禁止使用超标电动车的规定,违反电动车严禁在公共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人员疏散必经处充电的规定,擅自允许租户使用电动车并安排在一楼停放了七台电动车,埋下重大安全隐患;5、在为租户的电动车能够在一楼充电设置电线时,没有设置漏电开关,直接导致电动车充电发生电气线路短路时无法触发漏电开关保护装置,及时断电,造成严重后果;6、在发生失火事故后,只顾自己逃命,没有及时有效地组织疏散、撤离,造成受害人死亡,没有尽到作为出租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张日辉对房屋出租、电动车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违反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对于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正是由于其过失,直接导致了因电动车失火而人员死亡,故张日辉的行为完全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该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失火罪,但发生事故至今已近七个月,仍没有任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2013年3月28日电白发生的电动车失火案,车主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我侄女这宗案件难道是因为死的人少而得不到重视吗?茂南区公安分局、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让我难以理解。
一、事故发生后,我认为屋主及车主的行为对照法律规定已足以构成失火罪,家属多次要求茂南区公安分局立刑事案件侦查,但他们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坚持认为是单纯的民事案件,却又不肯出不立案决定书。后经家属无数次抗争,他们才不得不在事发三个多月后立刑事案件。这是不是包庇?
二、立刑事案件后,他们又仅仅只对屋主张日辉进行刑事拘留,而对过错责任同样大的车主莫宇及周志英不闻不问,具体负责办理本案的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的解析是:无需抓齐全部涉案人员。试问如此处理的法律依据何在?
三、如果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认为车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也应对其行政拘留,但至今其无受任何处理。这是不是包庇?
四、具体负责办理本案的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工作粗糙,极端不负责任,家属无数次催其出具死因报告,在事发三个多月后送批捕前仍没收集到,给批捕工作造成致命障碍。
五、屋主张日辉在本案中的过失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为什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呢?
六、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批捕屋主张日辉的时候,对于明显涉嫌失火罪的车主莫宇及周志英(至少符合刑拘条件),为什么不建议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七、对出租屋及消防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现在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否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覃锦年
2017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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