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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最近常问的咨询热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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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哪些发票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因此,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发票信息查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按上述规定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简并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规定,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因此,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我司201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未评级,能否申请补评级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的规定,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因此,如您司对税务机关未予评价有异议,可按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我司在2017年8月取得销售方2017年6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张专用发票是否适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因此,如您司取得的是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仍然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多少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上述税前扣除标准执行。

  我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7年8月20日到期,请问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按25%税率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因此,如您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2017年8月20日到期,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17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因此,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企业购买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7年8月1日后企业购买的金税盘、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100元。
来源: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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