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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问题的反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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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致:茂名市政府
您们好!我是建筑施工企业,现在遇到一个难题,向你们反映一下,请你们给予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现我公司在茂名市茂南区工商局登记,关于我公司在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电白区、滨海新区等(归属茂名市行政区但不属于茂南区域)地方中标,承接到归属茂名市行政区但不属于茂南区域的工程项目,他们当地政府、财政局、税务局都要求在他们当地开设分公司进行纳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第三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即解读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纳税。自201751日起,同一地级行政区,不算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必办理外管证,无须预缴,更省事了;不同地级行政区,才是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须办理外管证,须预缴。
按照这样对于我们建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如果我们公司承接到归属茂名市行政区但不属于茂南区域的工程项目的每个地方都有项目,那我们公司岂不是要每个地方都成立一个分公司进行纳税?这明显跟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发点有所冲突。并且这也给我们企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支出成本,因为每一个分公司的建立都要求租赁办公室,招聘人员等一套完整的程序,给我们建筑企业增加了很大的负担。分公司又没有独立的资质,总公司将中标工程分包给分公司承建,这样算不算是违法分包?我们企业是以我们自有的资质情况根据本公司的情况确定投标报价,现在又要无形之中给我增加一笔费用,才给我们申报工程款,我们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税款,也并没有偷税漏税,而且税收都是上缴国库,为何各个地区的政府及财政局、税务局都要为难我们企业,请问这是否合理?何必这样为难我们建筑企业呢?这如何给我建筑行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请你们帮我们反映一下,尽快给予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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