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利用人力举牌等形式开展户外流动广告宣传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秩序的通告
茂公通〔2017〕155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我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利用人力举牌等形式开展户外流动广告宣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以人力举牌、举旗游走或列队骑行自行车,以及利用电动车或者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悬挂广告旗帜、在道路上列队行驶,扰乱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要联合工商、交通、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职责,加大对户外流动广告治理力度。
三、开展户外流动广告宣传,有制造噪音干扰正常生活、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以户外流动广告宣传为名,非法开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以户外流动广告宣传为名,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传授犯罪方法等非法活动的,或者利用邪教组织、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