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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张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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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7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2018316日高州市石鼓镇祥山白坟岭村村民发现权属本村山林(东风岭)被恶意破坏。村民现场勘查测量并拍照记录事实。被破坏山林情况如下:使用钩土机等器械破坏树木植被开路数十米。偷埋土葬建设山坟面积百几平方。经调查,确认为长山村村民张培余伙同亲戚为其父亲建设的坟地。白坟岭村村民派出代表找到侵权当事人张培余,要求张培余择日迁走侵权偷葬的山坟,恢复原来的山态种植。侵权当事人气焰嚣张拒绝迁坟,沟通通话有录音证据。事后,白坟岭村集体村民呼声高涨,极其愤慨,并多次自发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一致要求对方搬迁改葬,并恢复原来的山态种植。但是张培余枉顾法律法规,拒绝迁坟并授意其亲戚电话恐吓。扬言无论他父亲的山坟被政府取缔还是私人毁坏,都算在白坟岭村村民身上,并威胁村代表要打击报复(有电话录音)。
   侵权者张某侵犯他人土地偷葬。对于国家划分的土地,白坟岭村集体村民拥有管辖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这片土地位于东风岭林区,对方在我方林区的土地上偷葬,显然干涉和侵犯了白坟岭村村民的权益。《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二十条禁止用耕地林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的规定。违法者的侵权行为已明显违反此条例。为了维护国家法规的伸张以及山岭主人的合法权益,已将上述违法侵权行为上报高州市石鼓镇祥山居委会,祥山派出所,高州市石鼓镇殡葬管理服务站,高州市石鼓镇政府,但事情一天天过去,并无得到任何有关部门出来有个说法,我们咨询得出的结果是政府很忙,还在商议等待出结果,现在不是村民山权屋地扩权问题,是有人公然罔顾法纪,明目张胆不经过火葬,直接土葬,藐视国家法及法规,面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得出的答复居然是等待商议,让我们村民觉得国家法律法规居然如此儿戏,现将此事发布于此,希望各级部门,体恤民情,尽快依法作出公正公平处理。避免矛盾升级,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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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7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面对村霸恶势力,我们要勇于举报敢于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5-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现在得到的回答是:
殡葬服务站说四月份已经起棺火化了,至于非法占领山岭土地的事情不关他们的事,叫我们去找国土局,之前承诺说会把过程视频发给我们,也没有发来。ps我们村民再去看现场,发现没有明显动土的迹象。坟墓还在原来那里,土堆也原封不动在那。
打电话去给殡管执法大队郭队长13828607907,他说已经叫人起棺火化了,至于视频他没有听说要拍
石鼓国土局:(我是5月7号16点30分打电话去的)他们说他们是打工,什么事情都不知道,有什么问题找所长,所长叫你等,你就等,不想等就上石鼓镇国土局找所长处理ps我们村民代表三月份已将将上述申诉书和图片已经递交给到他们办公室。
现在各个部门你推我,我推你,现在村民怨声载道,怨气好大!山林被毁,土地被非法占领,合法途径申诉,却迟迟得不到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8-7-18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关于石鼓镇祥山村委会白坟岭村所属的东风岭部分山林被邻村村民张培余擅自侵占来建造坟墓一事的情况反映   高州市民政局、高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7日,高州市石鼓镇祥山白坟岭村村民发现本村所属的东风岭部分山林(约100多㎡)被人擅自侵占用来建造了新的坟墓。经村民走访调查,确认该新建坟墓是长山村村民张培余及其亲属为其父亲建造的坟墓。于是,白坟岭村派村民代表找到张培余,要求其限期迁走坟墓还白坟岭村土地,可没想到,张培余不仅没有迁坟的意思,气焰还非常嚣张,扬言说到无论其父亲的山坟是被政府取缔还是被私人毁坏,都算在白坟岭村村民身上,并多次电话威胁(有电话录音)白坟岭村村民代表。针对此事,白坟岭村几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结果是:大家一致强烈要求张培余迁走坟墓,归还土地,恢复山林原貌。另外,近期东风岭的山林已成熟可以砍伐了,然而在白坟岭村申请办理砍伐证之际,张培余等人竟威胁祥山村委会干部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给白坟岭村办理砍伐证,试问这是何等的村霸恶霸行为?事实上,东风岭的山林权属已于2007年至2011年,经过了高州市政府、高州市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个机关三次确认为白坟岭村所有,东风岭的山林权属已毫无疑问属于白坟岭村所有,不存在任何争议的了。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条:“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馆木。”,第十三条:“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的规定,因张培余擅自侵占用来建造坟墓的土地是白坟岭村的林地,石鼓镇祥山村委会辖区是火葬区,所以,张培余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恳请作为主管部门的高州市民政局牵头处理张培余的违法行为,恳请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州市民政局相互协作,配合执法,还白坟岭村民林地,谢谢!                               申请人:石鼓镇祥山村白坟岭村经济合作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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