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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城镇架炮村委会河头西村叶*春所持的{电国用(2002)字第001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一本违法犯罪的有力证据。
现我陈明生,是电城镇南坝村委会坝头村人,将其这本违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法犯罪证据,公然公开地出来,让我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公平公开评论,并能促成监察机关对此的违法犯罪事件进行立案,追究其这一切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回我国社会的公道,标志出新时代司法的公正,和新时代革命的主题:不忘初心,牢记党的使命。
叶*春所持的这本国土证的注明土地是在电城镇西门头(原325国道北边)坝头村路口斜对面,就正是这样,叶*春是架炮村委员会河头西村人,他所持的这本国土证的注明土地就跟他本人产生了茅盾,并可查找到违法犯罪的涉嫌。
请看我的证据<1>,和证据<2>。我所持的证据<1>和证据<2>都正是叶*春所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明土地的原始证本,在此,请问届时电白县资源局没有我所持的该土地的原始正本,电白县国土资源局是怎样能做到叶*春所持的{电国用[2002]字第001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种情况只有且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参与伪造了我所持的原始正本;一是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无视原始正本的的伪造性。这两种可能都是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在此恳求监察机关尽快考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我国法律的公正性,还我本人的财产正当权益。
正当{电国用[2002]字第001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罪恶背后还未揭示,而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把这个隐藏着罪恶的国土证再度蒙上了一层犯罪的面纱。
请看我的证据<3>。《3》是我在2016年8月x日才知道叶*春有字第00144号的这个国土证,我便向我镇级政府领导及国土部门投诉,并要求此证不能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书面请求。
请看我的证据《4》。《4》是滨海新区国土资源所对我的请求作出糊涂很不明确的回复。而在2018年5月11日上午我到了电城镇政府城建主任邵*日说:叶*春所持的00144号的国土证己经过户,并在办理报建之中。可见而知,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彻底破坏了合法性的公正。土地是人民的生活之本,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局怎么能这样草率?你局这样草率能跟上新时代的号角吗?在此望上级党政机关监察对此进行追究,及还我的正当权益,跟着会议精神走进新时代。
上网人:陈明生 2018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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