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人耐心看下,读懂茂名市二级法院审判现状 投诉人:李土桂,男,汉族,155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166号大院*****,身份证号码:440902195*****0013,电话:1899****926。 被投诉人: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 投诉事项:司法改革责任制不落实,缺乏监督,放任两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失职、渎职。 投诉人以为中央高层坚定推行司法改革后,对法官有所触及,枉法裁判现象会逐渐减少。所以投诉人自身经历在茂名市二级法院的几宗民事案件坚决再不找人不送钱,但后果却事与愿违,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院长干预案件等更加达到不择手段地步。证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对中央高层推行的司法改革不执行,司法责任制不落实,缺乏监督,使二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比司法改革前更猖狂。 事实和理由 一、 法官消极执行 2014年8月投诉人李土桂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化州市毛纺织厂借款284695元,提供了欠条和结算资料,被告未出庭应诉,庭审后又补充了银行转帐凭证。2014年10月29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99号判决书,判化州市毛纺织厂归还借款。判决生效后申请強制执行,2015年7月投诉人代理律师与化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员邹大明到化州市毛纺织厂调查财产情况,查实该厂房及场地已出租给黄子高开办“化州市高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月租金1万元,并当场做了笔录。但化州市人民法院有款不执行,而且在2015年11月29日作出(2015)茂化法执字第288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投诉人无奈于2016年1月6日申请化州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但未恢复。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于2017年2月5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茂中法执信字第46号《执行情况通知书》,将材料转化州市人民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继续不恢复执行。投诉人于2018年3月20日又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提级执行,现已6个月未有任何信息。因该执行案已历时四年,是故意有款不执行的消极行为,明显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长提出三年解决执行难问题相违背。 二、 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 张鸿飞起诉李土桂、叶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案 投诉人李土桂2006年至2007年曾向叶国亮、张鸿飞两合伙放贷人借款四次,本息已全部还清,借、还款全部通过银行转帐,从未习惯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且借款金额不大,最大一笔是2007年5月10日借款16万元。2008年12月31日投诉人李土桂被叶国亮、张鸿飞骗到张鸿飞在高州市农村偏僻的乡下,以2007年5月10日借款16万元未还为由逼迫签了一张33.9万元借据,借据为叶国亮书写,并用苦肉计叶国亮同时也做借款人签字。因张鸿飞老婆表哥盘某时任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大舅佬李某时任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投诉人惧怕张鸿飞的势力,为免引来更大灾难不报案。2009年7月20日叶国亮、张鸿飞又以33.9万元借款未还逼签50万元借据,借据亦是叶国亮书写同时也做借款人签字。2010年9月21日又以同样手段以50万元借款未还逼签87万元借据,借据为张鸿飞书写,叶国亮同时也做借款人签字。 2011年1月叶国亮、张鸿飞勾结茂南区镇盛镇涉黑恶人员以绑架方式追债,但绑错一辆与李土桂皇冠小车一模一样,车牌数字也相近的小车车主。人质被绑匪囚禁在镇盛镇农村一栋三层小楼三天,并遭到殴打。2011年1月14日下午叶国亮打通了投诉人李土桂手机才知捉错人质,人质被放回后,到茂南区城南派出所报案,说明绑匪要绑架的人是李土桂,是债务关系,派出所将绑架案情展转告知投诉人李土桂,并叮嘱出入要多加小心。 因绑错人质,张鸿飞、叶国亮勒索的87万元未能实现。四年后,2014年8月9日由原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李某通过法院的人脉关系与张鸿飞堂而皇之地持逼签的一张87万元《借据》孤证走正常法律途径,以李土桂、叶国亮经商需要资金周转向张鸿飞借款87万元为由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民三庭审理,案号:(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77号,审判长为梁准。在李某法院人脉关系一路操作下,一审未查明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事实,沒有任何证据便认定87万元《借据》是结算得来。2015年4月20日作出判决,判李土桂、叶国亮共同偿还张鸿飞借款87万元及利息。梁准审判长删除和篡改庭审笔录,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投诉人李土桂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上诉到茂名市中院,民四庭受理,案号:(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221号,审判长为陈朝通。二审庭审中明确:87万元《借据》若是结算得来,案由错误应驳回起诉,若87万元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张鸿飞必须提供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2015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茂南区人民法院梁旭有院长在高州法院任职时与时任高州建行信贷员的张鸿飞关系密切,后张鸿飞除职下海以放高利贷为业。该案二审期间时任信宜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梁旭有找该案茂名市中院民四庭庭长及该案审判长为张鸿飞说情,插手干预该案审理。 本案发回重审后继续是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案号:(2016)粤0902民初488号。因该案全法院上下都知道权力干预,所以三換审判长,最后由陈玲法官任审判长,原审判长陈文锋改任承办法官。2016年4月27日开庭审理,因茂名市中院发回重审指导意见非常明确,庭审基本按二审指导意见审理。明确归纳本案重审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二、被告叶国亮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审判长根据庭审的争议焦点,指令原告张鸿飞三个工作日内提交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但庭审过后未见张鸿飞按法庭指令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再开庭。本案并不是疑难复杂案件,原因是梁旭有知道自已将換岗到茂南区人民法院当院长,与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有关人员串通将该案压着不作出判决。严重超期,直等开庭后8个月梁旭有从信宜市人民法院換岗到茂南区人民法院当院长,凭手中权力违背现实行的谁审理谁判决的原则,将该案提审委由其主持的审委会判决。2016年11月30日由梁旭有院长主持作出的判决偏袒得非常彻底,叶国亮由借款人和被告变成中介人和证人,87万元借款及利息由李土桂全部偿还,连张鸿飞高利率计算的257万元起诉费27402元都要李土桂全部承担。梁旭有院长为办关系案,干预和直接插手案件,违背庭审内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本审历时一年。 投诉人李土桂对南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 粤0902民初488号重审判决不服,于2017年1月5日又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反驳张鸿飞三次改变87万元借据形成的事实和原审法院错误判决,李土桂搜集向张鸿飞、叶国亮借款发生在2006年、2007年的四笔借款已全部还清的银行记录、转帐凭证和2009年7月20日被张鸿飞、叶国亮两人胁迫签的50万元借据等新证据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该案由民三庭受理,案号:(2017)粵09民终949号,庞健军法官为审判长,2017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庭审情况如下: (1)庭中查明上诉人张鸿飞未交上诉费 庭上审判长庞健军查明上诉人张鸿飞未交上诉费,只有一张茂南区法院批准延期二个月交费申请书。张鸿飞陈述已交27000元,实际是一审起诉费。 (2)明确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中审判长庞健军明确归纳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为:一、张鸿飞与李土桂之间是否存在87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款是否实际履行?二、若张鸿飞和李土桂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债务是否属于李小红和李土桂的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10月17日开庭笔录第9页)。 (3)指令张鸿飞10个工作日內提交67万元结算证据 因张鸿飞主张87万元借据其中67万元是四次往来结算,20万元是写借据当天付现金。审判长庞健军按法律规定和庭审争议焦点指令:“张鸿飞,10个工作日之內向法庭提交67万元分四次往来的结算记录”(2017年10月17日开庭笔录第13页)。 (4)调查20万元现金交付事实 庭审根据张鸿飞主张2010年9月21日交付20万元现金事实进行调查。审判长庞健军首先令叶国亮代理人离开审判庭并令其关好门,才对张鸿飞开始询问。审判长问20万元现金是在什么地方交付,张鸿飞答是在叶国亮开的茶庄交付。问这茶庄是否有房间,是在大厅或房间交付,张鸿飞答,是在大厅交付,这茶庄沒有房间(其实是有房间的)。问20万元现金是用什么包装的,张鸿飞答不上来,在审判长的再三追问下,才说是用麻包袋装的,问是什么颜色,是在追问下才说是白色的,再追问-下又说是透明的。审判长继续询问20万元现金从那里来,张鸿飞答是借的,问是借谁的,张鸿飞答借谁的不能说,在审判长的再三追问下才说是借西岸梁亚全的。这时审判长令在庭外等候的叶国亮代理人进来,并开始重复上述询问,但叶国亮代理人答非所问,后干脆以不知情不作答。 庭审后未见张鸿飞按审判长指令提交67万元分四次往来结算证据。张鸿飞对20万元现金的交付只陈述未提交银行转帐记录、提现金凭证、证人证言和其他有关证据来佐证,亦未再开庭。在开庭六个月后的2018年4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李土桂上诉,维持原判。在这六个月时间里不知究竟发生了什么,但判决书只字不提本案庭审争议焦点8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履行的事实。未对张鸿飞不按指令提交67万元结算证据作出认定,未对张鸿飞20万元现金交付只陈述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作出认定,未对87万元借据是以16万元借款为基数分三次利滾利计算出来并形成确实证据链的新证据不予采信说明理由。审判长庞健军作出的判决违背庭审内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本审历时15个月。 2、 冯义成起诉李亚仔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5年投诉人李土桂在高州金山开发区生产家具供给冯义成出囗美国而相识,因业务关系双方互有借款。2012年7月6日投诉人李土桂向冯义成借款400000元还公馆信用社贷款,条件是由冯义成再去办理贷款业务首先归还其400000元借款,当时便出具了一张400000元借据。后来冯义成又打印-张《承诺书》要李土桂和抵押物房主李土桂侄子李亚仔夫妇签字。冯义成实际借款402288.27元还清贷款赎回了李亚仔的房地产权证,再以李亚仔名义向农行茂东支行以购买机械配件贷款940000元。2012年7月23日贷到的940000元在冯义成的操作下以银行规定要转入第三人帐户监管为由全部转入其帐户控制。由此,李亚仔欠银行的940000元债务实则转化为李土桂欠李亚仔402288.27元,冯义成欠李亚仔537711.73元。贷款到帐后要求冯义成扣除借款剩余转回李亚仔帐户,但冯义成却说该贷款银行监管不能转帐要全部提现金。投诉人按冯义成的要求写了940000元现金收取完毕的收据并叫李亚仔签字,2012年7月24日中午交给了冯义成预约银行下午提现金。直到晚上冯义成却说因款项未结算不能付款,因急于用钱,经协商后抵扣冯义成欠投诉人李土桂货款133000元,再向其出具167000元借条,2012年7月24日晚上在中行茂名市人民北路储蓄所快下班时冯义成取300000元现金付给李土桂,李土桂同时存入自己中行帐户。 2016年2月24冯义成诉前申请茂南区人民法院查封李亚仔一栋市值300多万元的房屋。冯义成隐瞒2012年7月23日以李亚仔名义贷款940000元全部转入其帐户,402288.27元借款已归还事实。于2016年3月22日冯义成持李土桂、李亚仔、李艺平三人签的《承诺书》,转入李土桂帐户402288.27元转帐凭单,转入李亚仔帐户的102000元银行流水清单(清单摘要栏注明款项是借给李土桂)三份证据向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起诉李亚仔一人。请求偿还借款本金504288.27元,利息350573.73元,共854862元,民三庭陈文锋法官为本案审判长,案号:(2016)粤0902民初704号。 本案庭审中被告李亚仔举证2012年7月23日以李亚仔名义向农行茂东支行贷款940000元转入了冯义成帐户的银行凭单。冯义成举证940000元现金收据,并陈述李亚仔转入其帐户的940000元贷款,2012年7月24日已全部现金支取完毕,因无法提供现金付款证据,转而陈述《承诺书》中卢勤芳的两笔借款是李亚仔向卢勤芳借款590000元,支付李亚仔现金305000元,代支贷款费用45000元,共940000元结算完毕。因冯义成主张卢勤芳借给李亚仔的两笔现金,其提供卢勤芳的中行存折为现金来源证据,但卢勤芳存折根本未提现金只有转帐支出,因冯义成不懂英文代码,捏造转帐支出为提现金。陈文锋审判长明确知道李亚仔向卢勤芳借款590000元是冯义成捏造的,故意不按法律规定查明940000元结算事实,便认定李亚仔收到冯义成结算尾数305000元(其中300000元现金是付给李土桂),已结算完毕。为包庇冯义成虚假诉讼,恶意查封的责任,陈文锋审判长未按法律规定审查102000元借款冯义成与李亚仔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便強行判决李亚仔偿还冯义成102000元借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沒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李土桂、李艺平是本案共同诉讼当事人,陈文锋审判长未按法律规定通知追加李土桂、李艺平参加诉讼,程序违法,故意放纵冯义成同一笔款在共同诉讼人之间分别重复起诉,追偿。陈文锋审判长故意不查明940000元结算事实,包庇冯义成犯罪行为,强行认定102000元借款事实,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016年10月17日李亚仔不服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7)粤09民终字第72号,民四庭陈春何法官为审判长。庭审中被上诉人冯义成答辩称:“2015年7月,李土桂打电话给被上诉人说从该月份起每月帮助李亚仔还银行贷款16000元,并转入李亚仔农行卡号,月利率为2.5%,从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1月17日共12笔借款合计102000元,2015年12月20日李土桂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给被上诉人”【(2017)粤09民终字第72号判决书第7页】。 二审中冯义成的答辩自认102000元是李土桂向其借款,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摘要也注明款项是借给李土桂。二审未查证一审未通知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行为。在冯义成自认102000元是李土桂向其借款的情况下也未查证一审错误认定。对李亚仔贷款940000元转入冯义成帐户如何结算未予审查。对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也未审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9月7日李亚仔不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案号:(2017)粤09民申45号,审判长为张华伦。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李土桂2015年12月20日出具给被申请人冯义成的《关于李土桂欠冯义成借款的还款计划书》的新证据。还款计划书第5项内容为:“2015年7月起李土桂叫冯义成每月代帮李亚仔还贷款,通过李亚仔农行卡号转入壹万陆仟元正(月息2%)还贷款,具体停止时间由冯义成根据茂名华栋公司诉讼案情情况变化如定,总借款额按实际发生额为准”。 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李土桂欠冯义成借款的还款计划书》的新证据,与被申请人冯义成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摘要栏注明款项是借给李土桂,和被申请人冯义成二审中自认102000元是李土桂向其借款,形成了充份确实的证据链,证明102000元是李土桂向冯义成借款,但张华伦审判长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而且对申请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两事项未作任何说明和认定,便驳回李亚仔的再审申请。 3、 符宗锋起诉李亚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冯义成故意强占李亚仔贷款不还,为解决还银行贷款问题,李亚仔被逼计划出让抵押在银行的房屋,李亚仔让老婆李艺平去联系出让事宜。一个20零岁的青年符宗锋自称为做石油生意的富二代,以房屋总价2300000元于2016年1月26日与李亚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天付第一期款100000元定金由符宗锋自已找的中介收(不知是否实际付款),2016年2月18日付第二期购房款800000元转入银行还清贷款赎回抵押的房地产权证。就在银行撤销产权抵押登记的2016年2月23日当天,冯义成即申请法院诉前查封,合同无法履行,出让方违约。事实是冯义成得知李亚仔房屋出让后勾结符宗锋作合伙人实施欺诈行为,两人分工合作,符宗锋冒充富二代与李亚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冯义成则申请法院查封,制造出让方李亚仔违约,从而骗取违约金。冯义成为谋取非法利益给受害人步步设置陷阱,企图通过虚假和欺诈诉讼达到谋财的目的。 2016年4月21日符宗锋以李亚仔出让房屋违约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230000元及800000元的利息损失,案号:(2016)粵0902民初1119号,审判长为吴勇军。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按原告的请求作出一审判决。 判后出让方对符宗锋在庭审中的表现及庭外言行怀疑其不是真正的购房主,而另有隐情,一切都在受幕后人的操控。所以对符宗锋冒充做石油生意富二代的身份调查,其实符宗锋并不是什么富二代,户口还在金塘农村,是在“茂名市陆瀛石化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并利用符宗锋个人帐户进行帐外经营偷税漏税的业务员,冯义成早在2010年便与符宗锋相识。从冯义成起诉李亚仔一案中冯义成向法院提交的银行流水帐,查到符宗锋与李亚仔2016年1月26日签订2300000元房屋买卖合同付第一期款100000元的当天,冯义成从其农行帐户将理财的资金500000元转到中行帐户,即时又从中行帐户转出。符宗锋付第二期购房款的2016年2月18日前两天冯义成又从其农行帐户将理财的资金520000元转到中行帐户,即时又从中行帐户转出。第二期购房款应付800000元,但符宗锋却转1000000元到房屋出让方代理人帐户,再由代理人转回符宗锋200000元。出让方原认为自已违约为妥善解决纠纷曾找金塘镇政府熟人联系符宗锋的父亲协商解决问题,但符宗锋知道后叫别人不要插手其自已解决。以上事实使房屋出让方更怀疑冯义成与符宗锋是恶意串通,并通过诉讼方式诈骗违约金违法行为。基此,李亚仔于2016年9月27日提起上诉,案号:(2016)粤09民终1643号,刘浩江为审判长。2016年12月30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重审再由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案号:(2017)粤0902民初1386号,由庭长杨美安任审判长。李亚仔于2017年7月7日提起反诉,并申请追加冯义成、符宗龙、李伟诗为第三人。反诉受理交反诉费后,李亚仔即于2017年9月12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调查打印符宗锋、冯义成、符宗龙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各银行帐户流水帐。调查打印冯义成2016年1月26日从中行帐户转出的50万元和2016年2月16日转出的52万元的转帐凭单。调查打印冯义成与符宗锋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手机通话记录。李亚仔依法申请以上调査取证是本案反诉证明冯义成与符宗锋恶意串通的主要和直接证据。但杨美安审判长不按法律规定调查取证,也不作出不予调查决定书。 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方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一般都蓄谋已久,具有高度通谋隐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搜集证据。本案符宗锋与冯义成有恶意串通的可能,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查取证是法官作出公正判决所必需的手段。但杨美安审判长不依职权调查取证,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李亚仔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杨美安审判长不但不依据职权调查取证,李亚仔申请调查取证也不调查取证,违反法律规定。 杨美安审判长明知调查取证的后果,若符宗锋与冯义成构成恶意串通,不再是简单的赔偿违约金问题,而是涉及恶意查封,合同诈骗,欺诈诉讼等违法犯罪嫌疑,所以杨美安审判长不惜违法都不调查取证,故意包庇冯义成、符宗锋涉嫌犯罪的行为。 在原审和反诉合并审理中,杨美安审判长未对反诉是否符合反诉条件和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进行审查,亦未对反诉提交的证据、请求、事实和理由作出任何审查和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就做出:“至于被告李亚仔主张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诈骗违约金,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46万元的反诉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另寻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2017)0902民初1386号判决书第14页第3行】。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李亚仔的反诉。李亚仔反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全部规定,但杨美安审判长却以不符合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但又不说明理由是什么原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意滥用法律,违反法律规定。 对符宗锋原诉的判决是解除合同,退回800000元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若符宗锋是真正购房者沒有见不得光的隐情作为守约方,这样判决是绝对不公平的。因茂名高铁站的建设使出让的房屋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诉讼期间,该出让标的房屋已增值100多万元。按法律规定这增值部份应为合同守约方所得,法官在庭审中已释明,符宗锋也聘有律师,但却不敢主张。疑恐怕水落石出的一天,若主张100多万元会作为犯罪金额,所以不敢主张,只想草草了结此案。因此必有隐情,判后符宗峰也不上诉。杨美安审判长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滥用法律,违背法律,包庇犯罪嫌疑。 2017年10月27日李亚仔不服茂南区人民法院驳回反诉的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民三庭受理,案号:(2018)粵09民终247号,庭长黄华保为审判长。本案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庭审争议焦点应是:1、一审未依法调查取证是否程序违法?2、一审驳回李亚仔反诉适用法律是否错误?2018年3月15日开庭审理,从上诉至今已11个月,严重超3个月审限,不知何因还未作出判决。 4、 冯义成起诉李土桂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年10月10日冯义成向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土桂、李小红借款本金213000元,利息214104.66元,共421704.66元。案号:(2016)粵0902民初2792号,本案又是民三庭受理,亦是陈文锋法官为审判长。2016年10月21日冯义成申请法院查封李土桂位于茂名、广州市值400多万元的二套房产。 本案其中167000元借条是李土桂2012年7月24日晚上在中行茂名市人民北路储蓄所收到冯义成提取的300000元现金,其中抵扣货款133000元,出具借条167000元。因冯义成将2012年7月24日在中行提取300000元现金的银行回单在起诉李土桂侄子李亚仔一案中提交,并主张这300000元现金是支付给李亚仔,归还李亚仔转入其帐户的940000元贷款。所以冯义成在本案对167000元借条提供不了资金交付证据,转而陈述是多笔借款结算,全部现金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庭审争议焦应是:167000元借款是否际交付。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必须提供借据和资金交付证据,冯义成对自已主张只提供167000元借条孤证,未能提供资金交付证据,亦未能提供结算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但陈文锋审判长只凭冯义成的陈述,便认定167000元《借条》为多次出借款结算。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判决,判李土桂偿还冯义成213000元及利息。陈文锋审判长明知冯义成付给李土桂300000元现金的银行回单在其审理的李亚仔一案中提交,在本案冯义成必然提供不了167000元借款交付证据,所以与冯义成串通认定167000元借款为多次借款结算。陈文锋审判长与一方当事人串通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并包庇冯义成伪造不动产权证犯罪行为。 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判决书,当事人李土桂2017年11月27日才收到,历时半年。2017年12月3日李土桂不服一审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部份事实为: 2012年7月24日冯义成从中行提取付给李土桂的300000元现金,其中抵扣货款133000元,写借条167000元。冯义成在起诉李亚仔一案中,提交了中行取现金回单,并主张300000元现金是付给了李亚仔,归还李亚仔转入其帐户的940000元贷款。在李土桂一案中不仅吞噬了欠李土桂133000元货款,又追偿李土桂167000元借款。在陈文锋审判长违法审判下,冯义成提取的一笔300000元现金在李土桂、李亚仔叔侄间重复追偿。 李土桂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向冯义成借款共102000元,李土桂向冯义成出具了借据,2015年12月20又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借据和还款计划书还在冯义成手上。在李亚仔一案冯义成仅凭转入李亚仔银行帐户的流水清单,且清单摘要栏注明款项是借给李土桂的情况下,却主张102000元为李亚仔向其借款。在陈文锋审判长违法审判下,冯义成的一笔102000元转帐款项又可在李土桂、李亚仔叔侄间重复追偿。 冯义成诉李亚仔一案,诉前查封李亚仔300多万元房屋一栋,查封担保物是冯义成位于茂名市计星路144号大院东面第三栋第十二至第十五间商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174050号,该担保商铺已被法院查封,至今还在查封状态。2016年10月10日冯义成起诉李土桂-案,查封李土桂两套400多万元房产,提供的担保物亦是冯义成名下位于茂名市计星路144号大院东面第三栋第十二至第十五间房屋,但证号却是:粵(2016)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该不动产权证是冯义成伪造的证件,不可能一宗房产有两个产权证。 冯义成企图通过诉讼用公权力谋取不义之财,故意将共同诉讼人分开,在李土桂、李亚仔叔侄间前后起诉。李土桂、李亚仔两案同时是陈文锋法官为审判长,陈文锋明知案件、标的互相关联,故意将同一宗款项凭《借条》判李土桂还款,凭银行凭证判李亚仔还款。陈文锋审判长明知冯义成伪造不动产权证为査封担保物,无作出任何处理,这完全是冯义成与陈文锋审判长串通所为。 基于上述上诉部份事实,李土桂2017年12月3日提起上诉并交了上诉费,不知是陈文锋法官故意不将案件上送,或是茂名市中院立案庭故意不予立案,至今已9个月还未收到立案通知书。 三、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帐、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帐户时; (五)出借人以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査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以上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归还借款,必须提供借贷合意(借据等)和借贷事实(银行凭证等)两方面的证据,缺一不可,借贷关系才存在。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查明借据和资金交付两方面的事实。 以上投诉人在茂名市二级法院经历的民间借贷案件,法官都是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以一纸借据孤证便判被告还款,或仅凭单一银行凭证亦判被告还款。法官不是不知道法律规定要查明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方面的证据,而是故意违背法律。张鸿飞起诉李土桂一案,一、二审法官归纳庭审争议焦点都是:8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一审审判长陈玲就指令张鸿飞3个工作日內提交资金交付证据,但在梁旭有院长的干预下,张鸿飞资金交付证据不用提交了。二审审判长庞健军也指令张鸿飞10个工作日內提交67万元分四次结算证据,但6个月后不知何因又不用提交了。所以一、二审判决书內容与庭审內容大相径庭。冯义成起诉李土桂、李亚仔叔侄案本来是共同诉讼案件,但冯义成与陈文锋法官串通故意分开诉讼,使冯义成有机会一笔款项凭借条向李土桂追偿,凭银行凭证向李亚仔追偿。符宗锋起诉李亚仔房屋买卖纠纷案,楊美安法官明知调查取证的后果可能是冯义成与符宗锋恶意串通,涉嫌恶意查封,合同诈骗,欺诈诉讼犯罪行为,故不惜违法,都不调查取证。因投诉人相信高层司法改革的决心,在茂名市二级法院经历的案件坚持再不找人,不送钱,但后果是所有案件都遭到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四、法官违纪、枉法裁判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涉嫌下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必须追责规定: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以上法律是认定法官违纪、枉法裁判的法律依据。投诉人经历在茂名市二级法院几宗案件的特点都是审限严重超期。审判法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法官的审判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官违纪,枉法裁判的情形。 综上,从投诉人自身经历的几宗案件看,司法改革后茂名市二级法院法官违纪,枉法裁判不但不收敛,而且达到疯狂地步。这完全是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对中央司法改革不执行,对司法责任制不落实,缺乏监督造成的后果。几年来投诉人多次就案件法定书记员被冒充,庭审笔录被篡改,法官践踏法律,违法审判行为向二级法院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但未得到任何处理。投诉人的问题现向中央政法委投诉,只希望中央高层更了解地方司法改革现状,尽快出台对法官违法审判能实际执行的惩戒措施。对法官违法审判的事实应由第三方作出认定,以促使法官对案件公正依法审判。 此致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投诉人:李土桂 2018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