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王亚庆,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0706431X,住化州市良光镇东冲老礼车村85号,电话:13532440055。被投诉人:王日友,男,汉族,成年,住址:化州市良光镇东冲老礼车村。被投诉人:王土康,男,汉族,成年,住址:化州市良光镇东冲老礼车村。投诉的目的和请求:1、请求政府、国土、村建、公安部门责令被投诉人归还其侵占的水田耕地0.61亩给投诉人,并赔偿损失给投诉人。2、追究被投诉人破坏约2500m2水田耕地,改变耕地性质,非法建筑房屋的刑事法律责任,责令其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围墙,恢复水田耕地原状。3、追究被投诉人买卖土地的法律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投诉人趁投诉人外出务工之机,侵占投诉人的0.61亩水田耕地,并用围墙将我地围建起来。被投诉人故意破坏水田耕地约2500m2,改变水田耕地性质,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之规定追究其破坏农用地的刑事法律责任。被投诉人王土康从邻村买来二块水田,而不是对换土地,然后违法占用水田耕地建房169m2,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对王土康作出行政处罚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但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只作出行政处罚,就草草了结。被投诉人强行侵占投诉人的水田耕地,建围墙围起来,并做了硬底化水泥履盖,依法应拆除围墙,挖开水泥,恢复水田耕地的原状,否则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就是渎职,国土资源局处罚就可改变土地的性质,在水田耕地上就可建房,投诉人质疑该局如此管理又怎能为民守好土,管好土?国土资源特别是水田耕地只要交了罚款就可建房,这不只是个别现象,已是普遍存在的事实,若果任其泛滥下去,用不了五十年,我们的儿孙则无田可耕。投诉人请求政府、国土、村建、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被投诉人破坏农用地的刑事法律责任,归还0.61亩水田耕地并赔偿损失给投诉人,责令其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水田耕地的原状。被投诉人违法占用水田耕地违房已引起民愤,如果化州、茂名有关单位不再作处理,投诉人将逐级上访直至中央。投诉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化州市信访局投诉被诉人非法买卖土地,侵占土地一案,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13日发出《关于王亚庆信访事项告知书》,当地镇政府不作处理。投诉人遂向茂名市信访局投诉,茂名市信访局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2018年5月7日化州市良光镇政府作出良镇发[2018]009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018年6月25日良光镇政府经王亚庆多次追问后才作出良镇发[2018]09号《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2018年7月25日良光镇政府召集王亚庆、王日友双方调解有关土地纠纷。在会议记录上,王日友哥哥王土康称:我土地是《斋塘背村王水福队买回的,……土地我2012年买来,……,我除与斋塘背买有土地外还从山嘴王康村生产队买有土地,以上2宗买土地我持有协议书。当天良光镇政府作出良镇发[2018]09号《关于良光镇王亚庆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调查情况:(一)……经查,2012年年12月王日友……的土地来源有:一是和邻村(斋塘背、山嘴)村民购买过来,并签有买卖协议;二是生产队一队的预留地,……同意的每户给10元钱,……王日友门口硬底化时可能占用了一小部分王亚庆的水田耕地,……王亚庆说王日友侵占水田有大约2分多,且提供了航拍图……调查结论:你反映的信访事项可能存在土地权属问题。(二)关于“追究在农田非法建房屋及买卖土地的法律责任”的问题:经查,国土部门2013年对该宗用地作出了行政处罚。调查结论:你反映的信访事项存在不实问题。1、经查部分,国土部门2013年无法出示处罚依据,即使处罚也不彻底,首先要没收买卖土地的违法所得,上交国库,再次是对王日友开出罚款单,更应拆除违法建在水田耕地上的建筑物,恢复水田、耕地原状,但统统都没有实施,这叫什么处罚?简直是糊弄百姓,况且调查结论前后矛盾,经查部分明显存在买卖土地及侵占土地的问题,但结论又称信访事项存在不实,完全是睁眼说瞎话。二、处理情况(处理意见)也是应付投诉人的,根本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甚至把责任推给投诉人或法院,有关土地权属问题是政府处理的范畴,不是法院的管辖范围。投诉人收到良光镇处理意见书后在30日内向化州市政府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化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化信复办告[2018]020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为此投诉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继续投诉、上访,如果该纠纷得不到正确处理,投诉人将遂级上访直至中央。此致广东省信访局投诉人:王亚庆 201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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