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 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楼下一个女邻居大喊救命,赵先生前往施救,成功制止了入户施暴的一个陌生男子。施救过程中,赵先生踹了该男子一脚,造成该男子内脏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赵先生因此被当地警方刑拘了14天。后续消息是,如果赵先生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可能面临四年有期徒刑以及巨额赔偿。 媒体目前呈现了受害女子、赵先生、邻居及陌生男子等几方说法,这些说法是否确切,仍待查证。而如果他们所述属实,那赵先生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当初就不应该被刑拘,而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陌生男子踹门踢锁,强行闯入受害女子的私人住所,之后“说要留下来过夜”、“拿个凳子打晕我(受害女子)之后,他就试图脱我衣服”,这些行为都可看出,陌生男子有意图猥亵乃至强奸的行为。 而在“闺蜜跑出去报警”、听到求救声的赵先生赶到楼下施救,拉开了意图施暴的陌生男子。在此过程中,陌生男子对赵先生实施了殴打,赵先生为制止也做出了拉扯、踢踹等行为,而关键的一脚,赵先生解释是“他抓着我的手指,是抓得很紧很紧的那种,我抽不出来,才踹了他肚子一脚”。... 现在的社会到底怎么了?陌生男子存在明显的犯罪行为,抛开具体定性不论,其犯罪行为的情节也是相当恶劣的,存在砸门、入户、殴打等严重情节。在此情况下,若赵先生确实是采取适当的暴力手段予以制止,即使对施暴者造成了伤害,也属于正当的制止正在发生的伤害行为,不具有刑事当罚性,不应当以犯罪进行追诉。 这是鼓励我们不要见义勇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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