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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国家安全局专家专业讲解《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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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第一部全面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学习好、宣传好和贯彻好《反间谍法》,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防线,对于当前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茂名市国家安全局相关负责人。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间谍行为?

《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作出明确定义,这是我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二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三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行为;四是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五是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9-4-11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典型案例】曹某间谍案:曹某在工作之余经常在网上寻找赚钱机会,在多家求职网站发布了个人资料。2013年底,一位说着生硬中国话并自称某军事杂志社“主编”的人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份现场考察员的工作可以给他做。在金钱的诱惑下,曹某一到周末、节假日就按照该“主编”指令到附近军事基地转悠,并在对方指使下购买了进口高倍望远镜及用于手机拍摄的专用镜头。曹某先后到某军用机场和某舰艇基地拍摄照片传给该“主编”,从中获得丰厚的报酬。事实上,这位所谓的“主编”的真实身份却是一名窃取情报的境外间谍。2014年4月,国家安全机关对曹某实施抓捕,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其作案所用的照相机、望远镜、笔记本电脑等涉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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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是什么部门呢?
《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反间谍法》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作为反间谍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哪些职权?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行使以下职权: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3)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
(5)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6)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7)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8)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9)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10)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9-4-1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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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刚才的讲解,我们对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那么,为什么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情况更复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开展专门工作,才能予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的防范打击。同时,反间谍工作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这么说来,反间谍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那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3)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楼主| 发表于 2019-4-1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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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反奸防谍,人人有责。那么,《反间谍法》对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的权利有没有作出规定?
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反间谍法》在规定公民和组织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给予奖励。
(3)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并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典型案例】童某某间谍案:2003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某市国家安全局将正在某军工造船厂附近江面观察、拍摄我新型军舰的童某某当场抓获。据童某某交代,其被境外间谍组织策反后,按照该间谍组织的指令,多次到广州、湛江等地观察、拍摄我军事目标,将观察到的情况绘制成图案资料,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给该间谍组织,从中获取了大量的间谍活动经费。最终,童某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举报人对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某市国家安全局决定奖励其人民币10000元。

《反间谍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呢?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以下这些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1)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间谍法》规定了哪些行为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以下这些行为应当负行政法律责任:
(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朱某某、郭某妨碍公务案:2014年8月,某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部门经理郭某以种种借口故意阻挠。朱某某还抢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并推搡工作人员,郭某则纠集该公司十余名员工聚众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对抗,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朱某某、郭某无视法律,公然聚众阻挠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朱某某、郭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楼主| 发表于 2019-4-1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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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境内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应该怎么办?
中国公民在境内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定要悬崖勒马,立即停止,并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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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请教一个问题,当民众在工作、生活中发现涉嫌从事间谍行为时,应该怎么办?
最近,国家安全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通了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9”,公民或组织如发现间谍行为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行为和线索,可拨打“12339”电话向我们报告,我们将认真受理。此外,根据现行《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我们会在4月15日这天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筑维护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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