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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申请资料 申请人可以邮寄或现场方式递交申请材料,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部科负责接收工作。接收后,应填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1)。 二、受理 (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收到申请材料后,确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申请用途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二)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后,视下列情况处理: 1.决定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加盖本行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附件2)。 2.不予受理。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并将有关申请资料转送本单位法律部门进行法制审查。通过法制审核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加盖本行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补正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接收材料后才发现需补正材料的,应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4),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交货币金银部科。 (三)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作出受理决定后,填制《广州分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行政许可审批表》,并于决定当天,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报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金银处。 三、审查与决定 (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金银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在《广州分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行政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草拟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金银处将草拟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广州分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行政许可审批表》及申请材料转送分行法律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法制审核通过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金银处就行政许可决定事宜拟写签报,呈报行领导审定。 (四)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根据行领导签报批示意见,对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加盖公章。 (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金银处将加盖公章的正式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自受理行政许可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公示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将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在分行互联网子网站进行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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