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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茂名市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法院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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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人是茂名市茂南区黎和路43号屋主,
本人南面邻居黎和路57号周宝辉(茂名市茂南区监察委副主任周宝清弟弟)
在房屋拆旧建新之时,沟通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违规批地,霸占村道,
在建房时还大幅度违建,对本人采光通风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导致本人房屋
严重受损,有随时倒塌的风险,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本人对此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周宝辉((2019)粤0902民初4211号),
起诉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2019)粤0902行初100号),起诉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粤0902行初265号),但是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在茂名市茂南区监察委副主任周宝清的淫威之下,
本人提供的证据不给予采纳,徇私枉法,偏袒被告,这三个案件目前已经在初审败诉,很明显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在此已经充当了村匪恶霸周宝辉的保护伞,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严重违反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请求茂名市检察院介入监督目前在茂名市中级法院的进行二审的((2019)粤0902民终4211号),((2019)粤0902行终100号),((2019)粤0902行终265号),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以下是本人列举的证据。
茂名市茂南区黎和路57号周宝辉,柯其珍房屋从2018年开始建设到2020年1月底进行进宅入伙(在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国家严令禁止举办群众集会活动),这是不争的事实 。
一:((2019)粤0902民初4211号)中,被告在答辩书中承认违建第6,7层(规划许可只允许建5层半),及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2019年8月30号下达的茂南城管执法罚字[2019]223号和《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拆除违法建筑物。
被告在此案件中违建侵权,对本人房屋造成采光通风造成重大影响的证据充分,但是本人在一审中依然败诉。
二:((2019)粤0902行初100号)中,被告完全不理会,柯其珍(周宝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本人的间隔1.1米,集体村民同意调整与本人间距的2.5米,为达到帮忙柯其珍(周宝辉)强占村道的目的,强行将与本人房屋的间距调整到3.6米。此行为明显破坏国有法律法规,强奸整体村民民意。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法容伪造证据进行判案。
三:((2019)粤0902行初265号)中,本人历经将近2年同时向超过数十个部门,超过百次对周宝辉,柯其珍违建举报,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数十次回复立案处理,同时下达茂南城管执法罚字[2019]223号和《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的情况之下,周宝辉,柯其珍依然没有任何停止违建行为,直到到目前已经入伙进宅,这是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的典范。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并没有提供过任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11月至2019.8月28日期间有过执法行为,制止过违建,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21日,(2019)粤0902行初265号庭查当日,距离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被处罚人周宝辉,柯其珍下达了茂南城管执法罚字[2019]223号和《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是被处罚人周宝辉,柯其珍并没有遵守《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依然违法建设(本人已提交了举报录音证明,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周宝辉,柯其珍继续违建知情,但不理会),到此时已经过去了15个工作日后,
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并没有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进行强制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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