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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关于《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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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单位负责人解读】
关于《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的解读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吕国记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管理长效机制,2018年11月29日《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已于今年的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条例内容,现就该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乡面貌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我市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创文创卫工作,更是大大地提升了我市的城市形象和环境品质。但是,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仍然缺少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城市管理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拟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各方职责,厘清社会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改革创新和城市扩容提质,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八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综合执法、公众参与、社会化管理要求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问题进行了尝试。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就责任人的确定、责任要求、责任区管理制度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章市容管理,就我市在市容方面存在的施工扬尘、运输遗洒、车辆乱停乱放、小广告泛滥、占道经营、临时摆卖、管线乱搭乱拉等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就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管理要求作出了规定,对我市在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处罚;第六章附则,对条例的生效时间作出规定。
    三、《条例》中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对于临街建筑物设置问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临街建筑物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安装防盗网,临街阳台防盗网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外墙上的空调外机冷却水不得向外凌空排放。否则,安装防盗网超出外墙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另外,空调外机冷却水向外排放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临时占用街道和公共场地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如果因为工程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的确需要搭建或者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对于这样的临时占用,我们也要求堆放的物料必须整齐、有遮盖,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批准期满后行为人要立即清理堆放的物料和拆除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恢复街道和公共场地原状。
    (三)对于绿道和盲道使用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机动车、电动车在绿道内行驶,禁止占用绿道、盲道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和设置障碍物等。对于机动车和电动车进入绿道行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对于占用绿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的,责令清除障碍,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占用盲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的,责令清除障碍,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乱涂画、乱粘贴、乱拉挂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挂、张贴和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如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挂、张贴和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店铺占道经营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物品。如果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物品的,我们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乱摆卖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临时经营活动。如果有违反规定进行临时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于垃圾处理问题。《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对于饲养宠物问题。《条例》第五十一条对饲养人设置了相关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如严禁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在外活动的,应该采取牵引绳、戴口罩等有效约束方式;即时清理宠物粪便。若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在其它场所或者地段活动,未有效约束宠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宠物携带人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五、执法部门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来源: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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