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7年8月与茂名市区某楼盘城央壹品开发商签订该小区1栋3001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为1599055元,至2018年6月,本人通过自筹及商贷方式结清了购房款。后来发现开发商是按公积金邀房款方式确定以上总房价的,而当时售楼处明确标价,该房按公积金结算购房价为1599055元,商贷折后总价为1566421元。目前,开发商多收了3万多元。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相关部门核查,协调开发商依法退还本人多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附件1:投诉信
附件2:公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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