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0-7-16 16:13 编辑
申请人陈述词
尊敬的主持人: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2)地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和《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25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了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共四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证据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公示的四块用地,其中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的来源属非法取得,是村干部瞒骗群众重复套取政府的留用地。 2017年11月27日,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呈报高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称: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平方米(其中1、3小组4380平方米;刘国强(申请人)、刘文宇2577.5平方米;按征地的15%安排)。 《请示》提到的1、3小组4380平方米留用地即是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刘文宇、刘国强(申请人)2577.5平方米留用地即是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2)地块用地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实际上,1、3小组4380平方米留用地的来源属非法取得,是村干部瞒骗群众重复套取政府的留用地。(见证据2) 2010年高州市政府征地,村干部竟有两份留用地数据,一份向群众公开,用于集体分配;另一份截留不公开,来源属非法取得。 1、 村干部向群众公开用于集体分配的留用地数据:坡耀一(1)小组(含刘文宇户)留用地43719.089平方米,坡耀二(1)小组(含申请人户)留用地41662.182平方米。 2014年12月13日,坡耀一、二小组签订的《关于坡耀一、二组留用地落实的方案》载明:坡耀一队1、3小组(不含刘文宇户)留用地面积41985.639平方米,坡耀二队2、5小组(不含申请人户)留用地面积40800.33平方米;坡耀1、2、3、5小组留用地总面积82785.962平方米。并特别说明:以上的数据由征地协议,显示出的数(详见协议书)。(见证据3) 2010年高州市政府征地,刘桂文、刘桂武、刘强等村干部代表,以群众宅基地不平衡为借口,向政府索取20亩宅基地给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小组作群众宅基地补割平衡,并入留用地一起返还。同时,又将征地红线图外(已转让给开发商)的26355.18平方米集体土地和1600平方米国资办的土地计入坡耀一队征地面积,套取政府留用地。(见证据4) 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小组留用地计算方法: 留用地除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外,另给两小组各补10亩宅基地(公益性留地)并入留用地一起返还。其中, 坡耀一(1)小组(含刘文宇户)留用地面积为43719.07平方米。 计算方法:248212.339平方米(征地总面积)×15%+6666.667平方米(政府补10亩宅基地)-179.452平方米(刘兴富户盗用申请人户资料申请宅基地应补偿的浮建面积)=43719.07平方米。 坡耀二(1)小组(含申请人户)留用地面积为41662.182平方米。 计算方法:232107.085平方米(征地总面积)×15%+6666.667平方米(政府补10亩宅基地)+179.452平方米(刘兴富户盗用申请人户资料申请宅基地应补偿的浮建面积)=41662.182平方米。 两小组留用地总面积为85381.237平方米。 2014年2月12日,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小组将85381.237平方米留用地减去申请人和刘文宇两户共2595.29平方米留用地后,再将82785.962平方米(约124亩)留用地全部分配到新小组(即坡耀1、2、3、5小组)。村干部也向群众声明,除申请人和刘文宇两户外,坡耀1、2、3、5小组留用地已全部分配完毕。(见证据5) 2、 村干部截留不向群众公开的留用地数据:坡耀一(1)小组4380平方米。 2010年高州市政府征收坡耀村土地,坡耀一(1)小组刘桂文、刘桂武、刘强等村干部代表瞒骗群众,将征地红线图外(已转让给开发商)的26355.18平方米集体土地和1600平方米国资办的土地,非法重复再套取15%留用地,并索回已扣除的其小组刘兴富户盗用申请人户资料申请宅基地应补偿的179.452平方米浮建面积数据,共套取到政府4380平方米留用地,再偷偷加入到坡耀一(1)小组留用地面积中,将坡耀一(1)小组留用地面积增至48099.285平方米。(见附件6) 计算方法:{26355.18平方米(未入本图面积)+[1600平方米(不入本图国资办面积)+1699.204平方米(国资办)]÷2}×15%+179.452平方米(刘兴富户盗用申请人户资料申请宅基地应补偿的浮建面积)=4380平方米。 (上述计算方法中,村干部代表将国资办的两项土地取平均值,这样可多套取政府7.44平方米留用地,也暴露了村干部代表极端贪婪的本性) 以上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来源属非法取得,是村干部瞒骗群众重复套取政府的留用地。 二、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共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用地面积指标,其中非法克扣盗用了坡耀二经济合作社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共1273.55平方米(约1.9亩)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 1、 2010年高州市政府征地,如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 坡耀一(1)小组(含刘文宇户)应得留用地37231.85平方米。 计算方法:248212.339平方米(征地总面积)×15%=37231.85平方米。 坡耀二(1)小组(含申请人户)应得留用地34816.062平方米。 计算方法:232107.085平方米(征地总面积)×15%=34816.062平方米。 2、由于实际分配给两小组的留用地面积,均已超过了征地面积的15%。因此,被申请人需要将两小组留用地退缩回征地的15%办证。其中,坡耀一(1)小组留用地实际办证总面积38485.94平方米。 计算方法:17558.8平方米(一小组)+16195.35平方米(三小组)+1886平方米(一经济)+1504平方米(三经济)+1341.79平方米(刘文宇户)=38485.94平方米。 比按征地的15%安排应得的留用地37231.85平方米多了1255.09平方米(约1.9亩)。 坡耀二(1)小组留用地实际办证总面积33542.51平方米。 计算方法:17237.29平方米(二小组)+15585平方米(五小组)+720.22平方米(申请人户)=33542.51平方米。 比按征地的15%安排应得的留用地34816.062平方米少了1273.55平方米(约1.9亩)。 以上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共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用地面积指标,其中非法克扣盗用了坡耀二经济合作社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共1273.55平方米(约1.9亩)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见证据6) 三、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共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留用地,究竟是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还是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说法不一致,欺骗政府。 2017年11月27日,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呈报高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称: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平方米(其中1、3小组4380平方米;刘国强(申请人)、刘文宇2577.5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参照“高规条字(2014)164号”规划条件和市规委会会议纪要内容,现坡耀一小组、三小组及潘州街道办提出申请,该留用地国土部门提供的红线面积为3390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如按该红线面积计算指标则无法保证原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的建筑面积。故向我局提出以下申请:按原规划用地面积为4380平方米,容积率≤4.5计算建筑面积不变情况下,以现在用地红线面积3390平方米计算指标,需变更容积率≤5.81;建筑密度二层以下密度71.44%,三层以上密度49.6%。是否同意以上调整内容,请市政府审批。 非常明确:1、3小组4380平方米留用地是按征地的15%安排,3390平方米是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 2018年7月9日,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及潘州街道办呈报给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及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第六条:将剩余的6975.5平方米留用地分配为下面经济合作社所得,坡耀一经济合作社2368.44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1886平方米。坡耀三经济合作社2011.5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1504平方米。 非常明确:坡耀一经济合作社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共4380平方米留用地非按征地的15%安排,需要退缩回15%办证共3390平方米。 以上两种说法不一致,弄虚作假目的是骗取政府审批,套取更多土地。(见证据7) 四、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四块用地在申办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非法将申请人户的留用地确认给坡耀一、三小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2月,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将市政府征地返还的82785.962平方米(约124亩)留用地全部分配到组后,村干部也向群众声明,除申请人、刘文宇两户外,已没有留用地。 同年3月,坡耀一、三小组村干部代表和谢村居委会刘桂文与潘州街道副书记张明军等人,瞒骗群众,非法将高州市桂圆东路南侧6975.5平方米土地,全部确认为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该块土地是潘州街道办原书记钟乃亮在任时向群众公开给申请人与刘文宇两户预留的留用地,取剩的属政府的土地。 申请人户不属坡耀一、三小组成员,却将申请人户的留用地非法确认给坡耀一、三小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见证据8) 2、非法变更留用地受让单位进行虚假公示,制造坡耀二(1)小组多领取了3198.3平方米留用地的假像,为坡耀一(1)小组全部占有桂圆东路南侧3390平方米留用地提供“理由和依据”,因为该3390平方米留用地,也克扣盗用了坡耀二(1)小组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 2015年11月11日,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分配给坡耀一、二小组的一块面积为3198.3平方米留用地,非法变更受让单位为:坡耀二(1)小组(坡耀二、五小组旧称),进行虚假公示(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又偷偷变更回来),制造坡耀二(1)小组多领取了3198.3平方米留用地的假像,为坡耀一(1)小组全部占有桂圆东路南侧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留用地提供“理由和依据”,因为该3390平方米留用地也克扣盗用了坡耀二(1)小组1273.55平方米(约1.9亩)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见证据9) 公示期满,同年12月,坡耀一(1)小组村干部代表与谢村居委会刘桂文有了“理由和依据”后,瞒骗群众,未经申请人同意,立即将坡耀一、三小组桂圆东路南侧6975.5平方米留用地缩减为5451.9平方米进行非法规划(其中,坡耀一(1)小组3390平方米,申请人、刘文宇2061.9平方米),并呈送潘州街道办及被申请人审批。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见证据10) 3、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四和证据五,未经坡耀二经济合作社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确认。 2020年5月28日,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社长刘冈瑜亲自到复议机关严正声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留用地确认图》、证据四《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证据五《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三份证据加盖的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非他本人所为,也未委托过任何人代为签字盖章,该印单为他人盗盖。 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和证据五,也未经坡耀二经济合作社社长刘振文签字盖章确认。(见证据11) 五、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四块留用地的用地规划严重不合理,纯属村干部滥用职权存在主观恶意的利益偏向己方的规划,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24日,坡耀一、三小组刘桂武、刘强等村干部代表,瞒骗申请人,将坡耀一、三小组桂圆东路南侧6975.5平方米留用地缩减为5451.9平方米进行非法规划(其中,坡耀一(1)小组3390平方米,申请人、刘文宇2061.9平方米)。规方案中,坡耀一(1)小组留用地长度128.01米,不需要负担桂圆路和桂圆二路道路面积,而申请人、刘文宇两户留用地长度147米,竟然还需要负担5米桂圆路和桂圆二路一半12米道路面积。 谢村居委会刘桂文更是利用职务便利,盗用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代为该社社长刘冈瑜非法行使该社权利,未经申请人同意,非法将申请人户留用地编入坡耀五经济合作社进行规划;并未经申请人与刘文宇协商分割,擅自将申请人户留用地位置调整到桂圆二路一侧,并且还需要申请人户负担桂圆二路一半12米道路面积。 谢村居委会刘桂文和坡耀一、三小组村干部代表滥用职权存在主观恶意的利益严重偏向己方的规划方案,已暴露其贪婪无比的本性,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见证据12) 六、村干部代表还非法截留集体自留地,不依法依规解决申请人户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谢村居委会分管社区国土工作的副主任黄义生公开承认,坡耀一、二、三、五、六、七、八小组各小组留用地面积数据是一致的,可事实上并非如此。 1、2010年高州市政府征地,坡耀六、七、八小组集体自留地全部转为国有划拨留用地返还给集体,但坡耀一、二、三、五小组集体自留地被村干部转为国有划拨留用地后偷偷截留私分。村干部欺骗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群众称,自留地已于2010年被市政府统征,但2010年各小组被征收的各项土地面积数据是一致的,已证明村干部在说谎。 2、 高文小学西侧桂圆二路路边还有1000多平方米坡耀农民留用地被村干部截留私分,村干部拒不向群众说明该块留用地的来源。 3、 1993年,坡耀一队队委刘兴富和坡耀二队队委刘国才与坡耀二队村干部勾结,盗用申请人户资料申请到160平方米宅基地私分。2010年高州市政府征地已给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小组补20亩宅基地给群众作宅基地补割平衡专用,且申请人户为两小组中仅有一份宅基地的唯一一户,但村干部却不依法依规解决申请人户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见证据13) 村干部以上的妄作胡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七、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实际上是谢村居委会刘桂文与坡耀一、三小组村干部代表瞒骗群众,重复套取政府再改作宅基地私分的留用地。 2018年初,申请人意外获悉坡耀一、三小组竟然还有4380平方米留用地位于桂圆东路南侧,便将此事告知谢村居委会分管社区国土工作的副主任黄义生,一直参与坡耀村征地和集体留用地分配落实事项的黄义生也非常震惊,他不知道坡耀一、三小组还有这块留用地。 于是,申请人便去谢村居委会质问刘桂文,当时黄义生也在场。刘桂文解释说:“该4380平方米土地,不是集体留用地,而是我们(指村干部)将坡耀后背塘(全部为水田)的宅基地扛上来的。”在黄义生的调解下,刘桂文同意申请人和刘文宇两户优先落实留用地,剩下的作坡耀一、三小组宅基地,结果其出尔反尔。 而潘州街道办张明军副书记在冯高毅书记、刘桂文和申请人面前明确表态,坡耀一、三小组位于桂圆东路南侧4380平方米留用地,是坡耀一、二、三、五小组82785.962平方米(约124亩)分剩的留用地。张副书记当然非常清楚该块留用地也克扣盗用了坡耀二、五小组1273.55平方米(约1.9亩)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 2019年4月,我向有关部门举报坡耀村以刘桂文、刘桂武、刘强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同年5月,刘桂文、刘桂武、刘强收到风声后,立即召集坡耀一、三小组户主召开秘密会议,无奈将桂圆东路南侧4380平方米留用地交回集体分配。声称该4380平方米土地是坡耀一、三小组后背塘扛上来的宅基地,并打算集体出让。后刘桂文、刘桂武兄弟俩出资自购坡耀一小组份额;刘强、刘文汉父子俩出资自购坡耀三小组份额,并偷偷将4000多万元土地转让款分发给坡耀一、三小组群众,每人分得20多万元。 当年村干部公开声明,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已将政府返还的留用地全部分配完毕,现在坡耀一、三小组平均每户又分得100多万元。消息传出后,坡耀二、五小组群众感觉已上当受骗,意见甚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四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谢谢主持人。
申请人:刘国强 2020年7月17日
附: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
申请人陈述词(补充)
关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4个《规划方案的公示》公示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是被申请人通过欺骗手段,欺骗高州市人民政府骗取到的审批,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本局于2020年2月17日公布的上述4个《规划方案的公示》,只是拟对谢村居委会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等的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予行政许可前的公法行为,公示的目的只是对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地下空间利用等内容向规划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征求意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4个《规划方案的公示》公示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是被申请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到高州市人民政府的审批,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出于某种目的而调整其规划方案公示的四块用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2017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呈报高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严重欺骗高州市人民政府称: 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平方米(其中1、3小组4380平方米;刘国强、刘文宇2577.5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参照“高规条字(2014)164号”规划条件和市规委会会议纪要内容,现坡耀一小组、三小组及潘州街道办提出申请,该留用地国土部门提供的红线面积为3390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如按该红线面积计算指标则无法保证原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的建筑面积。故向我局提出以下申请:按原规划用地面积为4380平方米,容积率≤4.5计算建筑面积不变情况下,以现在用地红线面积3390平方米计算指标,需变更容积率≤5.81;建筑密度二层以下密度71.44%,三层以上密度49.6%。是否同意以上调整内容,请市政府审批。附:拟调整后规划图。 被申请人咬实:坡耀一、三小组6975.5平方米留用地,(其中1、3小组4380平方米,刘国强、刘文宇2577.5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国土部门提供的1、3小组留用地红线面积3390平方米,是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 另一方面,被申请人给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四《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称:“五、尚未办理的坡耀一、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用地面积为6975.5平方米由一、三小组设为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办理。六、将剩余的6975.5留用地分配为下面经济合作社所得,坡耀一经济合作社2368.44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1886平方米。坡耀三经济合作社2011.5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1504平方米。七、刘文宇当时不接受留用地,现在一、三小组确权图领取留用地按刘文宇协议留用地为1733.44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1341.79平方米,设在坡耀一经济合作社办理手续。刘国强由街道办安排给刘国强留用地在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内861.85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为720.22平方米留在一、三小组确权图内,未作办理。” 被申请人咬实:坡耀一、三小组6975.5平方米留用地(其中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4380平方米,刘文宇1733.44平方米、刘国强861.85平方米),并非按征地的15%安排,还需要退缩回征地面积的15%办证(其中,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办证3390平方米,刘文宇办证1341.79平方米,刘国强办证720.22平方米)。 被申请人的上述两种说法严重不一致,公然欺骗高州市人民政府,骗取政府的审批,目的是协助坡耀一、三小组村干部最大限度非法套取政府的土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见《申请人陈述词》证据7) 二、被申请人规划方案的公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人坡耀一、三小组持有的坡耀一经济合全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不具有合法用地权属;被申请人与该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人坡耀一、三小组的村干部相互勾结,非法克扣盗用了坡耀二、五小组留用地面积指标掩盖该用地的非法来源性质,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本局的用地规划方案公示,只是依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人持有的合法用地权属凭据作规划方案的。” 申请人认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人坡耀一、三小组持有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不具有合法用地权属;而是被申请人与该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人坡耀一、三小组的村干部相互勾结,欺骗群众和政府,非法克扣盗用坡耀二、五小组留用地面积指标,掩盖该用地的非法来源性质,骗取政府留用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公示的四块用地,其中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的来源属非法取得,是村干部瞒骗群众重复套取政府的留用地。 (详见《申请人陈述词》1-4页,不再在此论述) 2、被申请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共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用地面积指标,其中非法克扣盗用了坡耀二经济合作社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共1273.55平方米(约1.9亩)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 (详见《申请人陈述词》5-6页,不再在此论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4个《规划方案的公示》公示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是被申请人通过欺骗手段,欺骗高州市人民政府骗取到的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人坡耀一、三小组持有的坡耀一经济合全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不具有合法用地权属;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称其4个《规划方案的公示》行为属正在进行中的、未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具可诉性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个《规划方案的公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高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国强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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