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国强,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村XX号,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坡耀六区XX号旁果园,身份证号:44092219690*****34,电话:18306681821。 被告:高州市人民政府,地址:高州市中山路59号,电话:0668-6666810,法定代表人:朱春保,市长。 第三人: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广东省高州市站前路2号,电话:0668-6662921,法定代表人:温同新,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高州府行复决[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请求依法撤销第三人作出的《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2)地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和《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了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四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2020年4月22日,原告就第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同年7月17日被告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7月22日被告作出了(高州府行复决[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无据,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高州府行复决[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依法撤销第三人作出的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四块用地规划方案的公示。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公示的四块用地,其中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的来源属非法取得,是村干部瞒骗群众,非法重复套取政府的留用地。 2017年11月27日,第三人呈报被告审批的《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称:“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平方米(其中1、3小组4380平方米;刘国强(原告)、刘文宇2577.5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 该《请示》提到的1、3小组4380平方米留用地即是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刘文宇、刘国强(原告)2577.5平方米留用地即是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2)地块用地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 (见证据5) 实际上,1、3小组4380平方米留用地的来源属非法取得,是村干部瞒骗群众非法重复套取政府的留用地。 2010年市政府征收坡耀村土地,村干部竟有两份留用地数据,一份向群众公开用于集体分配;另一份截留不公开,来源属非法取得。 1、 村干部向群众公开用于集体分配的留用地数据:坡耀一(1)小组(含刘文宇户)留用地43719.089平方米,坡耀二(1)小组(含原告户)留用地41662.182平方米。 2014年12月13日,坡耀一、二小组签订的《关于坡耀一、二组留用地落实的方案》载明:坡耀一队1、3小组(不含刘文宇户)留用地面积41985.639平方米,坡耀二队2、5小组(不含原告户)留用地面积40800.33平方米;坡耀1、2、3、5小组(不含原告和刘文宇两户)留用地总面积82785.962平方米(约124亩)。 村干部在该《方案》中还特别说明:以上的数据由征地协议,显示出的数(详见协议书)。(见证据6) 2010年市政府征收坡耀村土地,刘桂文、刘桂武、刘强等村干部代表,以群众宅基地不平衡为借口,以拒签《征地协议》相威胁,向政府方索取20亩宅基地给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小组作群众宅基地补割平衡用,并入留用地一起返还。同时,又将征地红线图外(已转让给开发商)的26355.18平方米集体土地和1600平方米国资办的土地计入坡耀一队征地面积,按15%套取到政府共4193.277平方米留用地给坡耀一(1)和坡耀一(2)两小组分配。(见证据7) 村干部向群众公开的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小组留用地计算方法:留用地除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外,政府另给两小组各补10亩宅基地(公益性留地)并入留用地一起返还。其中, 坡耀一(1)小组(含刘文宇户)留用地面积43719.07平方米。 计算方法:248212.339平方米(征地总面积)×15%+6666.667平方米(政府补10亩宅基地)-179.452平方米(刘兴富户盗用原告户资料申请宅基地应补偿的浮建面积)=43719.07平方米。 坡耀二(1)小组(含原告户)留用地面积41662.182平方米。 计算方法:232107.085平方米(征地总面积)×15%+6666.667平方米(政府补10亩宅基地)+179.452平方米(刘兴富户盗用原告户资料申请宅基地应补偿的浮建面积)=41662.182平方米。 上述两小组(含原告和刘文宇两户)留用地总面积85381.237平方米(约128亩)。 2014年2月12日,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小组将85381.237平方米(约128亩)留用地减去原告和刘文宇两户共2595.29平方米留用地数据后,再将82785.962平方米(约124亩)留用地全部分配到新小组(即坡耀1、2、3、5小组)。村干部也向群众声明,除原告和刘文宇两户外,坡耀1、2、3、5小组留用地已全部分配完毕。(见证据8) 2、 村干部截留不向群众公开的留用地数据:坡耀一(1)小组4380平方米。 2010年市政府征收坡耀村土地,坡耀一(1)小组刘桂文、刘桂武、刘强等村干部代表瞒骗群众,又将征地红线图外(已转让给开发商)的26355.18平方米集体土地和1600平方米国资办的土地,重复再套取15%留用地,并索回已扣除的其小组刘兴富户盗用原告户资料申请宅基地应补偿的179.452平方米浮建面积数据,共非法套取到政府4380平方米留用地,再偷偷加入到坡耀一(1)小组留用地面积中,将坡耀一(1)小组43719.07平方米留用地面积增至48099.285平方米。(见证据9) 该4380平方米留用地计算方法:{26355.18平方米(未入本图面积)+[1600平方米(不入本图国资办面积)+1699.204平方米(国资办)]÷2}×15%+179.452平方米(刘兴富户盗用原告户资料申请宅基地应补偿的浮建面积)=4380平方米。 (上述计算方法中,村干部代表将国资办的两项土地取平均值,这样可多套取政府7.44平方米留用地,也暴露了村干部代表极端贪婪的本性) 以上事实证明: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来源属非法取得,是村干部瞒骗群众,非法重复套取政府的留用地。 二、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共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用地面积指标,其中非法克扣盗用了坡耀二经济合作社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共1273.55平方米(约1.9亩)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 1、 2010年市政府征地,如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 坡耀一(1)小组(含刘文宇户)应得留用地37231.85平方米。 计算方法:248212.339平方米(征地总面积)×15%=37231.85平方米。 坡耀二(1)小组(含原告户)应得留用地34816.062平方米。 计算方法:232107.085平方米(征地总面积)×15%=34816.062平方米。 2、由于政府返还给两小组的留用地面积,均已超过了征地面积的15%。因此,第三人将两小组留用地退缩回征地的15%办证。其中, 坡耀一(1)小组(含刘文宇户)留用地实际办证总面积38485.94平方米。 计算方法:17558.8平方米(一小组)+16195.35平方米(三小组)+1886平方米(一经济)+1504平方米(三经济)+1341.79平方米(刘文宇户)=38485.94平方米。 比按征地的15%安排应得的留用地37231.85平方米多了1255.09平方米(约1.9亩)。 坡耀二(1)小组(含原告户)留用地实际办证总面积33542.51平方米。 计算方法:17237.29平方米(二小组)+15585平方米(五小组)+720.22平方米(原告户)=33542.51平方米。 比按征地的15%安排应得的留用地34816.062平方米少了1273.55平方米(约1.9亩)。(见证据9) 以上事实证明: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共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用地面积指标,其中非法克扣盗用了坡耀二经济合作社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共1273.55平方米(约1.9亩)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 三、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共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留用地,究竟是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还是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说法不一致,欺骗政府。 2017年11月27日,第三人呈报被告审批的《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称: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平方米(其中1、3小组4380平方米;刘国强(申请人)、刘文宇2577.5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参照“高规条字(2014)164号”规划条件和市规委会会议纪要内容,现坡耀一小组、三小组及潘州街道办提出申请,该留用地国土部门提供的红线面积为3390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如按该红线面积计算指标则无法保证原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的建筑面积。故向我局提出以下申请: 按原规划用地面积为4380平方米,容积率≤4.5计算建筑面积不变情况下,以现在用地红线面积3390平方米计算指标,需变更容积率≤5.81;建筑密度二层以下密度71.44%,三层以上密度49.6%。 是否同意以上调整内容,请市政府审批。 根据《请示》,第三人认定1、3小组4380平方米留用地是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退缩3390平方米是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 2018年7月9日,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及潘州街道办呈报给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及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第六条:将剩余的6975.5平方米留用地分配为下面经济合作社所得,坡耀一经济合作社2368.44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1886平方米。坡耀三经济合作社2011.5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1504平方米。七、刘文宇当时不接受留用地,现在一、三小组确权图领取留用地按刘文宇协议留用地为1733.44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1341.79平方米,设在坡耀一经济合作社办理手续。刘国强由街道办安排给刘国强留用地在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内861.85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为720.22平方米留在一、三小组确权图内,未作办理。” 根据《说明》,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及潘州街道办认定坡耀一、三小组6975.5平方米留用地,并非按征地的15%安排,还需要退缩回征地面积的15%办证(其中,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办证3390平方米,刘文宇办证1341.79平方米,刘国强(原告)办证720.22平方米)。 以上两说法不一致。第三人弄虚作假目的是骗取政府对坡耀一、三小组申请调整该块土地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审批,以最大限度套取政府留用地。(见证据10) 四、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四块用地在申办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1、第三人非法将原告户的留用地确权给坡耀一、三小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4年2月,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将政府征地返还的82785.962平方米(约124亩)留用地全部分配到组后,村干部也向群众声明,除原告和刘文宇两户外,已没有留用地。 同年3月,第三人与坡耀一、三小组、谢村居委会和潘州街道办,非法将高州市桂圆东路南侧6975.5平方米土地,全部确权为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该块土地是潘州街道办原书记钟乃亮在任时向群众公开给原告和刘文宇两户预留的留用地,取剩的属政府土地。 原告户不属坡耀一、三小组成员,第三人却将原告户的留用地非法确权给坡耀一、三小组,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见证据11) 2、第三人非法变更留用地受让单位进行虚假公示,制造坡耀二(1)小组多领取了3198.3平方米留用地的假像,为坡耀一(1)小组全部占有桂圆东路南侧3390平方米留用地提供“理由和依据”;因为该3390平方米留用地,也克扣盗用了坡耀二(1)小组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 2015年11月11日,第三人将分配给坡耀一、二小组的一块面积为3198.3平方米留用地,非法变更受让单位为:坡耀二(1)一小组、二小组(坡耀二、五小组旧称),进行虚假公示(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又偷偷变更回来),制造坡耀二(1)小组多领取了3198.3平方米留用地的假像,为坡耀一(1)小组全部占有桂圆东路南侧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留用地提供“理由和依据”,因为该3390平方米留用地也克扣盗用了坡耀二(1)小组1273.55平方米(约1.9亩)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见证据12) 公示期满,同年12月,坡耀一(1)小组村干部代表与谢村居委会刘桂文有了“理由和依据”后,瞒骗群众,未经原告同意,立即将坡耀一、三小组桂圆东路南侧6975.5平方米留用地缩减为5451.9平方米进行非法规划(其中,坡耀一(1)小组3390平方米,原告、刘文宇2061.9平方米),并呈送潘州街道办及第三人审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见证据13) 3、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四和证据五,未经坡耀二经济合作社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确认。 2020年5月28日,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社长刘冈瑜亲自到复议机关严正声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三《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留用地确认图》、证据四《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证据五《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三份证据加盖的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非他本人所为,该印章属他人盗盖。 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四和证据五,也未经坡耀二经济合作社社长刘振文签字盖章确认。(见证据14) 五、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四块留用地的用地规划方案严重不合理,纯属村干部滥用职权存在主观恶意利益严重偏向己方的规划方案,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24日,坡耀一、三小组刘桂武、刘强等村干部代表,瞒骗原告,将坡耀一、三小组桂圆东路南侧6975.5平方米留用地缩减为5451.9平方米进行非法规划(其中,坡耀一(1)小组3390平方米,原告、刘文宇2061.9平方米)。规方案中,坡耀一(1)小组留用地长度128.01米,不需要负担桂圆路和桂圆二路道路面积,而原告、刘文宇两户留用地长度147米,竟然还需要负担5米桂圆路和桂圆二路一半12米道路面积。 谢村居委会刘桂文更是利用职务便利,盗用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代为该社社长刘冈瑜非法行使该社权利,未经原告同意,非法将原告户留用地编入坡耀五经济合作社进行规划;并未经原告与刘文宇协商分割,擅自将原告户留用地位置调整到桂圆二路一侧,并且还需要原告户负担桂圆二路一半12米道路面积。 谢村居委会刘桂文和坡耀一、三小组村干部代表滥用职权存在主观恶意的利益严重偏向己方的规划方案,已暴露其贪婪无比的本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见证据15) 六、村干部代表还非法截留集体自留地,不依法依规解决原告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村居委会分管社区国土工作的副主任黄义生公开承认,2010年市政府征地,坡耀一、二、三、五、六、七、八小组各小组留用地面积数据是一致的,可事实上并非如此。 1、2010年市政府征地,坡耀六、七、八小组集体自留地全部转为国有划拨留用地返还给集体,但坡耀一、二、三、五小组17.78亩集体自留地被村干部转为国有划拨留用地后偷偷截留私分。村干部欺骗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群众称,自留地已于2010年被市政府统征,但2010年各小组被政府征收的各项土地面积数据是一致的,已证明村干部在说谎。 2、 高文小学西侧桂圆二路路边还有1000多平方米坡耀农民留用地被村干部截留私分,村干部拒不向群众说明该块留用地的来源。 3、 1993年,坡耀一队队委刘兴富和坡耀二队队委刘国才与坡耀二队村干部勾结,盗用原告户资料申请到160平方米宅基地私分。2010年市政府征地已给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小组补20亩宅基地给群众作宅基地补割平衡专用,且原告户为两小组中仅有一份宅基地的唯一一户,但村干部却不依法依规解决原告户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见证据16) 村干部以上的妄作胡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七、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实际上是经坡耀一、三小组、谢村居委会和潘州街道办确认给原告户安排的留用地,并得到了第三人的认可;该块用地与原告的利益密切相关。 2010年市政府征收坡耀村的土地,坡耀一、二、三、五、六、七、八小组集体都将政府返还的留用地直接分配到户建房,并得到谢村居委会、潘州街道办和第三人的认可。(证据17) 由于坡耀六、七、八小组集体征地留用地等事项信息公开透明,将政府返还的留用地全部用于集体分配,而坡耀一、二、三、五小组集体征地留用地等事项信息不公开,村干部大量截留用集体留用地私分,疯狂侵吞集体资产。原告因此提出要求编入坡耀六、七、八小组,按坡耀六、七、八小组留用地数据落实征地留用地,遭到谢村居委会刘桂文和坡耀一、三小组村干部的拒绝和迫害。 谢村居委会刘桂文与坡耀一、三小组村干部瞒骗原告和坡耀五小组,盗用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代为该社社长刘冈瑜非法行使该社权利,将原告编入坡耀五经济合作社,以致第三人非法将原告的留用地确权给坡耀一、三小组。 第三人于2017年11月27日呈报被告审批的《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称:“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平方米(其中1、3小组4380平方米;刘国强(原告)、刘文宇2577.5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 第三人提交给复议机关的证据四《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称:“七、刘国强(原告)由街道办安排给刘国强留用地在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内861.85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为720.22平方米留在一、三小组确权图内,未作办理。” 以上事实证明: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实际就是坡耀一、三小组、谢村居委会和潘州街道办给原告户安排的留用地,并得到了第三人的认可,该块用地与原告的利益密切相关。 八、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实际上是谢村居委会刘桂文与坡耀一、三小组村干部代表瞒骗群众,非法重复套取政府再改作宅基地私分的留用地。 2018年初,原告意外获悉坡耀一、三小组竟然还有4380平方米留用地位于桂圆东路南侧,便将此事告知谢村居委会分管社区国土工作的副主任黄义生,一直参与坡耀村征地和集体留用地分配落实事项的黄义生非常震惊,他也不知道坡耀一、三小组还有这块留用地。 于是,原告便去谢村居委会质问刘桂文,当时黄义生也在场。刘桂文解释说:“该4380平方米土地,不是集体留用地,而是我们(指村干部)将坡耀后背塘(全部为水田)的宅基地扛上来的。”在黄义生的调解下,刘桂文同意原告和刘文宇两户优先落实留用地,剩下的作坡耀一、三小组宅基地;结果刘桂文出尔反尔。 而潘州街道办张明军副书记在冯高毅书记、刘桂文和原告面前明确表态,坡耀一、三小组位于桂圆东路南侧3390平方米(办证面积)留用地,是坡耀一、二、三、五小组82785.962平方米(约124亩)分剩的留用地(张副书记当然非常清楚该块留用地也克扣盗用了坡耀二、五小组1273.55平方米(约1.9亩)留用地面积指标取得)。 2019年4月,原告向有关部门举报坡耀村以刘桂文、刘桂武、刘强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同年5月,刘桂文、刘桂武、刘强收到风声后,立即召集坡耀一、三小组户主召开秘密会议,无奈将桂圆东路南侧4380平方米留用地交回集体分配。声称该4380平方米土地是坡耀一、三小组后背塘扛上来的宅基地,并打算集体出让。后刘桂文、刘桂武兄弟俩出资自购坡耀一小组份额;刘强、刘文汉父子俩出资自购坡耀三小组份额,并偷偷将4000多万元土地转让款分发给坡耀一、三小组群众,每人分得20多万元。 当年村干部公开声明,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已将政府返还的留用地全部分配完毕,现在坡耀一、三小组平均每户又分得100多万元。消息传出后,坡耀二、五小组群众感觉已上当受骗,意见甚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因此,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的来源属非法骗取所得,应当由政府依法收回。 九、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后,第三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共7份证据,作为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 1、第三人证据一《关于作出规划条件的函》,原告持有异议。 “坡耀一(1)一小组、三小组”是不存在的单位名称。坡耀一经济合作社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原合称:坡耀一(1)小组;后分组称:坡耀一小组和坡耀三小组。“坡耀一(1)一小组”和“坡耀一(1)三小组”是不存在的单位名称。 2、第三人证据二《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图》,原告持有异议。 第三人将原告户的留用地确权给坡耀一小组、三小组属非法,因为原告户不属坡耀一、三小组成员。 第三人证据二《坡耀一(1)一小组、三小组留用地红线图》,原告持有异议。 “坡耀一(1)一小组、三小组”是不存在的单位名称。 第三人证据二《坡耀村三经济合作社自留地密度,容积率变更说明》,原告持有异议。 坡耀村三经济合作社密度、容积率变更的该块用地,究竟是自留用地?还是留用地?没有说明清楚。 3、第三人证据三《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留用地位置确认图》,原告持有异议。 该份确认图加盖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没有该社社长刘冈瑜的签名确认(2020年5月28日,刘冈瑜已到复议机关严正声明,该印章非他本人所盖,属他人盗盖),也未经原告签字确认。 4、第三人证据四《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原告持有异议。 该份说明加盖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没有该社社长刘冈瑜的签名确认(2020年5月28日,刘冈瑜已到复议机关严正声明,该印章非他本人所盖,属他人盗盖);也没有坡耀二经济合作社社长刘振文签名盖章确认。 5、第三人证据五《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原告持有异议。 该份说明加盖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没有该社社长刘冈瑜的签名确认(2020年5月28日,刘冈瑜已到复议机关严正声明,该印章非他本人所盖,属他人盗盖);也没有坡耀二经济合作社社长刘振文签名盖章确认。 6、第三人证据七《谢村居委会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2地块规划平面图》、《谢村居委会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规划平面图》、《谢村居委会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地块规划平面图》和《谢村居委会三经济合作社桂圆东路地块规划平面图》,原告持有异议。 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四地块规划平面图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是第三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到被告的审批。 由此可见,第三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共7份证据,无法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 十、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四块用地,其中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是经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谢村居委会、潘州街道办以及第三人明确确认给原告安排的留用地。因此,原告实质就是该块用地的实际权益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虽然政策不允许将留用地确权到户,但默许集体将留用地分配到户建房,全坡耀村共七个经济合作社都将政府返还的留用地分配到户建房。第三人公示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本身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原告的留用地,与原告的利益密切相关。第三人作出的4个规划方案的公示内容已具体明确,直接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害,并非过程性事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人持有的坡耀一经济合作社(S1)地块用地和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地块用地不具有合法用地权属;第三人公示的四块用地在申办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4个规划方案的公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对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一并审查,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国强 2020年8月3日 附: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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