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莫怡山,男,75岁,汉族,身份证号:4409221945****1936,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分界镇储良村委会杏花村,电话:13622405759 被举报人:何*华,系高州市良种繁育场书记 被举报人:莫*迈,男,40余岁,汉族,住广东省茂名高州市分界镇储良村委会杏花村
举报事项及诉求 被举报人何*华为谋取私利,利用党员干部权力,勾结纵容村霸莫*迈,截断农民灌溉用水,堵塞村民通行道路,侵占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
请求 1、拆除莫*迈的违法占地建筑物; 2、收回莫*边侵占的国有土地归还高州市良种繁育场所有; 3、修复被莫*迈堵塞的村路及灌溉农田的水渠; 4、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事实与理由: 高州市良种繁育场(以下简称农场)是属于国有企业单位,该农场与高州市分界镇储良杏花村毗邻,被举报人莫*迈正是杏花村的村霸。莫*迈藐视国家法律,其以利益关系勾通农场书记何*华、副场长辉以及生产股股长袁*滔等人,专搞团团伙伙,为妄图不法之所,把农场的国有土地当作是一块“唐僧肉”。任由莫*迈为所欲为,铁的事实如下: 1、农场大学漕旁边原有一条杏花村农民耕田出入的大路,以一条杏花村农民灌溉农田的水渠,但水渠和大路都被村霸莫*迈侵占200多平方建了猪栏和厕所,致使大路无法通行,农田无法灌溉,水是农业生产的命脉,却被莫*迈一手毁坏,无法用水。造成杏花村民民愤极大,但农场书记何*华却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任其侵占农场国有土地,据为己有。 2、在莫*迈侵占农场土地建造猪栏,厕所的北向,是农场的龙眼果园,莫*迈先行日长月久做死龙眼木后,续而进行占地,其以蚕食的方式,由少至多逐渐并吞。龙眼果园是农场的国有资产,果园土地是农场的国有土地,国家法律保护,不容任何私人侵占,但农场书记何*华对莫*迈的侵占行为却置之不理。 3、农场原有一座100余平方的旧试验队屋,该屋东面有围墙围住,围墙内是原试验队屋的院子空地约有100余平方。莫*迈早年就开始逐渐拆去该试验队屋院子的旧围墙。时于2019年3月18日,莫*迈伙同其胞弟用勾机挖墙基重新砌围墙,把农场旧试验队屋的土地及该屋院子空地,砌围墙从东面一直包往西面。就这样,农场的试验队屋的土地及院子空地就变为莫*迈私人的土地了。 由于莫*迈侵占农场的国有土地,我曾经向高州市政府投诉举报过三次,高州市政府转分界镇政府处理,并到现场视察,但因农场书记何*华为莫*迈撑“保护伞”的影响之下而置之不理。反而副场长吴某、生产股股长袁*滔出面诬说并威胁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证明,一看可见,有杏花村农民作证,一查便知,绝无虚言。
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莫亚迈顺利地多次侵占农场国有土地的事实见证,如果农场书记何*华与村霸莫*迈不是以钱权交易关系,互相勾结,不可能莫*迈胆敢这么放肆。 综于上述,高州市良种繁育场是国有企业,本场的资产、土地是属于国有,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但莫*迈肆意妄为,侵占农场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农场书记何*华居然为莫亚迈撑“保护伞”纵容违法,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损害。为此,为维护国有企业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特向上级举报,恳予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以示国家法制的尊严。
此致 举报人:莫怡山
2020年9月15日
莫亚迈砌围墙包围侵占农场旧试验队屋及该屋及该屋院子空地
莫亚迈侵占农场土建造猪栏,厕所截断大路不能通行,堵塞水渠无法用水浇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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