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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载人却致人残疾?“好心办坏事”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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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亲朋邻里、甚至是陌生人之间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有时候当事人却因为一时疏忽,导致一片好心却办了坏事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又会做出什么处理呢?
案例简述
吴某与同村的李某是亲戚关系,双方平日里交情很好,李某还作为媒人给吴某介绍过媳妇。
某日,吴某儿子举办完婚宴。宴席结束后,出于情谊,吴某开三轮车送李某回家。
途径一块洼地时,李某觉得道路不好走,便叫吴某停车,提出和他一起步行过去。但吴某觉得,继续开车过去没问题,就没有停车步行。李某也同意,没有下车。
但是在经过一处桥头时,由于地面上有一个大坑,三轮车被掀翻。李某摔倒桥下,导致下半身终生残疾,吴某自己也摔成轻伤。
事后吴某送李某去就医,一切医药费,护理费皆由吴某支付。李某出院后,吴某又给其送去2万元。
出院一个月后,李某家人不服,找吴某索要15万元,以此解决纠纷。而吴某不同意。最终李某向法院起诉吴某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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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吴某出于情谊载李某回家的行为,在民法中被称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亲朋、以及陌生人之间的友爱互助。
但是生活实际中,却会存在当事人好意帮助对方、却失手致帮助对象受伤的情况。在司法中,这般“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又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好意实惠致损引发的侵权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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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是要依据施惠人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通常会酌情减轻其责任。
而在案例中,吴某在李某提出道路颠簸、建议下车步行的情况下,过于自信继续行车,最后导致李某瘫痪。吴某在此次事故中显然存在一定过错,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同时由于吴某的出发点是帮助他人,因此对其责任是可以酌情的。
就此案例,小编也提醒各位市民:乐于助人是好事,但还需注意量力而行。不然一不小心好心办坏事,就反过来要伤害到双方的情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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