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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第三季度的个人所得税缓缴优惠您享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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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



第三季度个人所得税

缓缴优惠您享受了吗?


最近,王老板准备申报他经营的餐饮店三季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发现需要缴纳个税9916.31元,于是问起税务局:“是否有什么税收优惠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体工商户是可以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内容


政策享受范围

(1)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2)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享受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特殊情形

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


政策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享受方式


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方式(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时,正确选择有关选项,即可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缓缴的优惠政策。

在申报确认时,系统会自动根据您的申报情况弹出以下提示: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可将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1月征期内一并缴纳;如果确定享受该政策,请选择‘享受该政策’;如果确实需要缴税,请选择‘我要缴税’。”

选择“享受该政策”,“确定”后完成申报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热点问答



1、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答:是的。




2、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还是系统默认享受优惠?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正确选择享受政策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3、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可以,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4.我是个体工商户,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怎么办?


答: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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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东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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