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生意人来说 和谁做交易,就向谁要钱/要货 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 但直到某一次交易,一直如约付款的对方却说出标题里的那句话 ——因为不是货物的最终买受人,所以不承担拖欠货款的责任,这样的说法真的站得住脚吗? 卖家之殇,货到不付款 原告是在信宜经营贩卖鸡苗的生意,被告是贩卖鸡苗的中间商。原、被告有生意上的往来,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鸡苗。但在2019年的一次交易中,被告收到鸡苗并验收后,却拒绝在送货单上签字或当场支付鸡苗款。原告后来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被告支付鸡苗款,被告却仍欠原告鸡苗款未支付。 迫于无奈,唯有诉讼 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本案错列主体。被告是原告贩卖鸡苗的中介人,哪里的养鸡户需要鸡苗就介绍原告把鸡苗运到哪里,从中收取一些中介费用。被告从来没有与原告有过任何鸡苗交易,原告将被告列为本案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是经过法院审理,被告被认定为本案中鸡苗交易合同的相对人。最终法院做出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货款本金37060元及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分析:为什么“中介人”也会被认定为合同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关于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规定。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前,每次鸡苗的买卖都是由原、被告通过电话沟通协商品种、数量、价格,再由原告安排送货,且被告先后7次微信转账鸡苗款给原告。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鸡苗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鸡苗买卖合同的主体应是原、被告。故被告应为涉案鸡苗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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