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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土地原状申请书(涉案土地目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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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1-4-27 21:35 编辑

维持土地原状申请书


高州市人民政府:
    本月6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高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23日违法作出为第三人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坡耀三经济合作社核发地字第【2020】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贵府于本月12日决定受理,案号分别为:高州府行复决【2021】15号、高州府行复决【2021】16号。
    第三人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在收到贵府行政复议文书后,紧急对涉案土地动工抢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地字第【2020】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重大错误、重大违法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申请贵府责令第三人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立即停止施工,维持涉案土地原状。申请理由如下:

    一、坡耀一、三小组同意并向上级请示将2010年征地补偿的48099.285平方米留用地退缩回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办证,但实际办证面积比按征地的15%多办证1254.089平方米,必须依法注销。(见证据1)
    2010年征地,坡耀一、三小组被征收土地总面积248212.339平方米(含不在红线图内的面积),如按15%补偿留用地,可补偿留用地37231.851平方米。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明确坡耀一、三小组同意将2010年征地补偿的48099.285平方米留用地退回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办证,并向上级请示,得到谢村居委会、潘州街道办、原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原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局四方确认。
    但是,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实际办证总面积38485.94平方米,比按被征地面积的15%多办证1254.089平方米,多办证部分必须依法注销。

    二、被申请人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办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和《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为第三人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地字第【2020】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见证据2)
    《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属于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与分配说明,与四个小组有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经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共同确认。
    但是,两份说明都未经坡耀二经济合作社盖章确认;原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社长刘冈瑜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已出具《声明》,声明两份说明中加盖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都是非法加盖的。因此,两份说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和《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为第三人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地字第【2020】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

    三、被申请人和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经核查后,均认定涉案土地(地字第【2020】229号、地字第【2020】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共3390平方米用地)目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见证据3)
    2021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高自然资信【2021】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第一条关于假借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的名义,诈骗政府征地红线图内4380平方米土地,当作宅基地进行私分的问题,答复申请人称:“经调取涉案宗地相关材料,及经占压举报人提供的附件9—2显示的坡耀一、三小组3390平方米及刘国强,刘文宇2061.9平方米位置图进行分析,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高州市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根据2008年11月26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高州市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8】498号)及其征收土地协议书,该地块已批已征,目前属于市政府储备用地。
    2021年2月10日,茂名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上述问题答复称:“复查书第一点对高州市自然资源局答复称投诉地块属于政府储备用地有异议。该认定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高州市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8】498号)及其征收土地协议书等材料佐证。”
    由此证明,被申请人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和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经核查后,均认定涉案土地(地字第【2020】229号、地字第【2020】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共3390平方米用地)目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地字第【2020】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重大错误、重大违法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申请贵府责令第三人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立即停止施工,维持涉案土地原状,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刘国强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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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你在说人家在捞银了!知道关系通天吗什么意思嘛{:62_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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