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司法局: 申请人不服高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给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地字第【2020】228号、229号、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 2021年4月23日,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向行复议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条称:“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早在2020年10月23日就已作出,当天也在高州市人民政府官网进行了公示。被答复人于2021年4月才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驳回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月7日,申请人查看了高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的公示,2020年10月23日并没有显示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地字第【2020】228号、229号、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何公示内容。 高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坡耀一经济合作社(地字第【2020】22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后公示,于2021年4月26日之后才发布。 以上事实证明,高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答复书》涉嫌作虚假陈述,欺骗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作证。 此致 复议申请人:刘国强 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 住址:潘州街道坡耀六区148号旁果园 电话:18306681821 2021年5月8日
高州市人民政府公示官网:http://www.gaozhou.gov.cn/zwgk/jsgcghgs/phgg/index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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