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申报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材料要求: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2、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2.收养申报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1、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3、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材料要求: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办理时限:1、从受理、审核到审批整个程序需50个工作日。2、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户口,当场办理。3、办理入户手续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家庭户口簿10元/本。 3.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注销户口,现刑满施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被送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凭有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2、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 材料要求: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办理时限:1、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凭有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2、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从受理、审核到审批整个程序需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办理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4.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现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先对其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对确实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出具《办理户口通知》。户政管理部门凭申请人的护照、原户口底册和《办理户口通知》及其他户籍资料为申请人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如果已取得国外居留权的,申请返回国内定居的,按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 材料要求:户政管理部门凭申请人的护照、原户口底册和《办理户口通知》及其他户籍资料为申请人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办理时限: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恢复户口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簿工本费10元,身份证工本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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