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邹某莲与邻居黄某华因化粪池水渠问题发生纠纷,黄某华用手打伤邹某莲的头部,致邹某莲脑震荡,上唇皮肤挫伤,上颌1-8切牙金属不良修复体松动。后经邹某莲起诉,高州法院判决黄某华赔偿邹某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2.3万元,但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执行到剩余赔偿款。邹某莲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已78岁高龄,行动不便且生活困难。
【裁判结果】
高州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请人年过七旬,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属于社会需要关爱的弱势群体。受到人身伤害后,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获得赔偿,生活上和精神上都濒于崩溃,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2.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年过七旬老人,职业农民,且都已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人难以负担高额医疗费但加害人黄某华却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老迈体弱,行动不便,因赔偿款无法执行一直耿耿于怀,生活和精神备受折磨。综合考虑,决定予以邹某莲救助。邹某莲当天在一双儿女扶到法院领取救助金时,表示能有生之年领取到保命钱,十分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法院工作人员。出席发放仪式的人大代表、市委领导高度赞扬法院救助精准,体现了司法为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