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茂名两级法院不断强化为民服务意识,用心为群众办好实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力度,逐渐构建全市范围内司法救助案件联动体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 去年6月以来,茂名两级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0件,为88名困难当事人及刑事被害人亲属累计发放救助金115.3万元。其中,各基层法院共实际救助48件,救助86人,发放救助金108.3万元。目前,司法救助工作已深度融合于全市两级法院的各个审判执行领域,尤其基层法院的司法救助分别占救助总量的96%和救助总金额的93.9%,对帮助广大基层涉诉群众摆脱困境、抚慰刑事被害人受损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7年,高某父亲及幼子被俞某继故意杀害,导致家破人亡,精神严重受创,精神状态极差。由于未能通过案件获得任何赔偿,高某又患腰椎间盘突出,无法正常工作,同时需要高额治疗费支出,家中尚有幼女妻子需要抚养,每月家庭收入仅1000余元,另靠亲友接济,家庭面临急迫困难。茂名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后认为,申请人高某因案件遭受经济损失,未能通过诉讼和执行获得有效赔偿。且案件发生后,高某经历丧子、丧父之痛,精神遭受创伤,萎靡不振。幸而女儿新生,但申请人又患上腰椎疾病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收入微薄,存在急迫生活困难。因此,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4万元。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已无赔偿能力,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茂名中院执行部门主动引导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申请并移送司救委员会,使本案救助金得以最快速度落实到位,让遭遇巨大不幸的高某生活上的困难得以缓解,精神上也得到慰藉,重树生活信心,体现了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在保护弱者、追求实质公平的同时,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吴某娟因其丈夫李某芹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失去家庭经济支柱。化州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吴某娟36.25万元,但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执行到剩余赔偿款。吴某娟有两个儿女,尚在读书。一家三口人现住在只建成基础的房子中,仅靠吴某娟一人打散工维持家庭生活,举步维艰。化州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吴某娟因其丈夫在该交通事故中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并因该事故陷入生活困难,且其丈夫李某芹对案件的发生没有过错,故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4万元。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让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个案救助+关爱弱势群体+息诉罢访。申请人吴某娟在作为家中顶梁柱的丈夫交通事故死亡后陷入生活困难,其在收到司法救助金后,亲自到化州法院向承办人送上锦旗表达感谢,并承诺会息诉息访。吴某娟感激司法救助的机制让困顿不堪的家庭看到了希望,表示即使未来再难,他们也会坚持下去。在今后的工作中,化州法院将继续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和深入解读工作,主动公开司法救助条件和标准,提高公众知晓率,让司法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对司法救助制度的认同感。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杨某安与肖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肖某对杨某安实施殴打,致杨某安重伤,构成五级伤残,并引发继发性癫痫。经判决,肖某应赔偿杨某安各项损失共35万余元,但肖某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某安的妻子已离家出走多年,杨某安与其67岁高龄的父亲、6岁的儿子及胞弟一起生活。其胞弟从事快递打包工作,月收入约2000元。杨某安向民政部门申领了每月约150元的残疾辅助费,其家庭申领有每月84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款,家庭生活极其窘迫。 【裁判结果】 电白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走访调查后认为,杨某安受到人身伤害致残,所获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因肖某拒绝履行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司法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其困难程度,决定给予救助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人经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走访,主动深入了解申请人被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给予救助,帮助贫困被害家庭渡过难关,减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情况,体现司法温情,实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5年,邹某莲与邻居黄某华因化粪池水渠问题发生纠纷,黄某华用手打伤邹某莲的头部,致邹某莲脑震荡,上唇皮肤挫伤,上颌1-8切牙金属不良修复体松动。后经邹某莲起诉,高州法院判决黄某华赔偿邹某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2.3万元,但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执行到剩余赔偿款。邹某莲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已78岁高龄,行动不便且生活困难。 【裁判结果】 高州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请人年过七旬,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属于社会需要关爱的弱势群体。受到人身伤害后,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获得赔偿,生活上和精神上都濒于崩溃,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2.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年过七旬老人,职业农民,且都已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人难以负担高额医疗费但加害人黄某华却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老迈体弱,行动不便,因赔偿款无法执行一直耿耿于怀,生活和精神备受折磨。综合考虑,决定予以邹某莲救助。邹某莲当天在一双儿女扶到法院领取救助金时,表示能有生之年领取到保命钱,十分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法院工作人员。出席发放仪式的人大代表、市委领导高度赞扬法院救助精准,体现了司法为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
来源: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