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1-7-9 07:55 编辑
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国强,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职业:果农,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坡耀六区148号旁果园,身份证号码:440922196906260834,电话:18306681821。 被告:高州市人民政府,地址:高州市中山路59号,电话:0668-6666810,法定代表人:朱春保(市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于2021年7月2日邮寄给原告的高州府行复决【202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扣压逾期邮寄行为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6日,原告就高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4月12日,被告决定受理,案号:高州府行复决【2021】15号,并于2021年6月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12日复议期限届满,原告一直未收到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2021年6月22日,因被告逾期不作出任何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就高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号:(2021)粤0902行初263号。
2021年7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于2021年7月2日寄出的高州市府行复决【202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日期为2021年6月11日。虽然被告在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直至复议期限届满后仍然故意扣压了整整20天才邮寄给原告。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被告故意扣压逾期邮寄行为无效。理由如下: 1、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法律对行政复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就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活动即告终止。本案原告因被告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依法起诉原行政行为,法院已经依法立案受理,原行政复议活动法定终止,终止后原告收到被告故意扣压超过复议期限20天才寄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当属无效。 2、被告虽然在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直至复议期限届满后仍然故意扣压了整整20天才邮寄给原告,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极不正当,滥用职权恶意干扰原告依法正常行使诉权,意图致使原告因被告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理由不充分被法院驳回起诉,应属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被告故意扣压逾期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被告故意扣压超过复议期限整整20天才给原告邮寄高州府行复决【202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无效行政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告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如诉请。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国强 2021年7月9日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一份。 (茂名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结束,只反映问题不实际起诉。)
补充内容 (2021-7-9 15:19):
扣压复议决定书比超期作出复议决定或不作复议决定有过之无不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