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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法院庭长自裁回避案件,唱双簧?油甘窝赌徒鱼贯伪证法庭,演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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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nvelopesLV5一年级
5-30
中共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茂名市督导组: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驻茂名市指导组:
我叫陈润锋,向你们反映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庭长陈权滥用职权,操纵合议庭,故意枉法判案的情况。2017年10月19日,我就与被告梁健、梁彩银(被告系兄妹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一案向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起诉状、银行账户汇款还款明细)。法院立案庭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立为(2017粤0902民初3517号案),安排给时任审判监督庭庭长陈权独任审判,开庭时间定为2017年11月23日上午9:30时;开庭当天我准时在法庭等待开庭。可是开庭时间过去半个小时左右,陈权和被告及被告的代理律师从法庭法官专用出入门鱼贯而出,陈权入座以后宣布由于被告申请其回避,暂不开庭,于是本该庄重严肃的第一次开庭就此收场。
2017年12月13日上午,该案件在法院第六审判庭第二次开庭,法庭变更为郭金荣独任审判,被告提交答辩状否认我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坚称我2015年1月27日下午汇给被告的100万是我偿还被告在2014年6月12日中午出借给我的现金款项,被告代理人并且申请了陈水今、陈亚金两人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该两名证人均指证当天中午亲眼看见我在被告梁彩银的办公室将100万现金用两个袋子拿走了。(见开庭笔录);我事后经过调查发现这两个目击证人均是多次因为赌博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的无业游民。因为我从没有到过被告的办公室,开庭前也从没有见过被告梁彩银,我出借款项是受我的弟弟陈升指令的。庭后,我了解到被告写给我的借据不知何时丢了的情况,我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不久只说给了陈权一个人知道,我怀疑是陈权告诉了被告方面,被告才敢于找到两个假证人出庭作伪证。于是,我申请先后追加陈升及我的表弟柯达炎(我曾经委托柯达炎向被告梁健多次追讨款项)为第三人,同时追加被告梁健的妻子崔小妮为第三人(被告曾经以崔小妮名下账户还利息给我);我郑重其事申请法院深入调查、追究两名伪证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法院对我的正当诉求却不予理睬。2018年1月2日,法院将该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由何松富(审判长)、郭金荣(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朱家三人组成合议庭;2018年9月13日上午,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代理人却在庭审中陈述撤回此前的抗辩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我坚持要求证人出庭并要求追究伪证人的法律责任。法庭居然接受被告代理人的荒唐要求,以找不到证人敷衍了事,法庭如此儿戏令人匪夷所思。2018年10月22日第四次开庭审理后,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我败诉,而在该判决书中,居然对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整个情节只字未提,似乎一审从来没有发生过这一幕(见证据:一审判决书、我上诉状)。我愤怒、惊讶之余依法提出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迅即作出(2019)粤09民终670《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因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看出一审判决是如此荒唐,不但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是故意枉法裁判。一审判决后,被告梁健四处炫耀说在茂南区法院打官司,法官都为其出谋划策。首先,被告在第一次即将开庭前,没有任何理由提起陈权回避申请,实际是陈权与被告及其代理人恶意串通上演的一出双簧闹剧。因为我的代理律师在立案后不久,无意间对陈权说过被告出具给我的借据找不到了,而陈权将这一情况极有可能透露给了被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亦不排除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是陈权推荐;作为严肃的法庭,开庭前,被告及其代理人不是在法庭等待法官出场,而是和法官一同从法官休息室进入审判庭,可见,彼等关系不一般。作为被告在不知道被告出具给我持有的借据遗失或者找不到的情况下,不可能敢于贸然申请伪证人出庭为其作伪证,被告代理律师申请证人作证举动有悖常理;而我持有的借据找不到这一情节,只有陈权知道;被告申请陈权回避,正是为了打消我的怀疑,而陈权虽然不再审理该案,并不会影响陈权作为庭长在幕后为被告发挥作用。这也许就是被告梁建四处炫耀的资本。关于这一点,只要找到相关人员深入调查便真相大白。被告梁建的代理人是如何接受到被告的委托?伪证人为什么不敢再出庭,甚至人也找不到?茂南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对伪证人出庭作伪证这个细节不予追究?一审判决书在证据如此清晰支持我诉求下何以敢作出我败诉的枉法判决?莫非真像外界传言的,法官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据我的代理律师了解所知,何松富基本没有审案经验,并不了解案情,但却是唯陈权之命是从,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经过大数据查询,陈权与郭金荣审理的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比例相当之高,这绝不会是偶然。陈权掌控的审判监督庭对本案的故意枉法判决,不仅仅将法律任意玩弄,而且有故意放纵犯罪的嫌疑,极大的损坏了人民法法院的尊严。
“原审法院第1次一审即(2017)粤0902民初3517号案曾经上演伪证人出庭作伪证、扰乱法庭庭审秩序事件,本案一审被上诉人及被告梁健的代理人依然坚持以伪证人的作证内容抗辩上诉人主张,本案一审在整个判决书里对此未做任何的表述,这是严重违反庭审操作规程和判决书内容要求的。
本案一审判决书在整个判决书里对此未做任何的表述,本案一审法庭对这种明显严重违反法律,扰乱法庭秩序,恶意缠讼的行为,对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虚假陈述不予追究、处罚是严重违反庭审操作规程和法律的。对于该两位伪证人的所作所为,上诉人在三年的诉讼期间一直要求两级法院严肃追究,并且为此专门书面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一再要求追究伪证人的刑事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现在上诉人仍然继续要求追究。按照常理被上诉人及被告梁健如果不是庭前听闻了“借据遗失”讯息,不可能敢申请伪证人出庭作伪证,那么是什么人开庭前告知了被上诉人及被告梁健呢?其中有没有枉法交易?上诉人不得而知。机缘巧合的是,第一次一审开庭前几分钟,第一次一审审判长陈权被被告梁健申请回避,其申请回避的理由竟然是“我与陈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系这个案的其中一个被告人,接到告状材料后,贵院陈权法官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与原告和解付款,我妹妹梁彩银也多次收到法官的恐吓电话。我觉得陈权法官不会公正审理这个案了,我不同意陈权法官审理此个案。”如果梁健的这个申请理由符合事实,陈权等法官已经严重违反法律,必须追究其等责任。第一次一审也做出了陈权回避的决定,陈权并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那么是否经过调查认定了梁健的申请回避事实和理由?在这里需要额外强调的是上诉人保留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不慎遗失这一情况,庭前只有陈权法官知道。被告申请陈权回避是基于申请的事实理由还是一出唱双簧的闹剧?无论何种情况,本案均已构成刑事移送案件的条件,因此,上诉人在此重申要求将本案的犯罪线索刑事移送。”以上引用的我不服(2020)粤09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部分内容,但是一审法院对我要求追究法官和伪证人法律责任就是不予理睬。
综上所述,陈权滥用职权,操控合议庭,将法律任意曲解。极大的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尊严,破坏了司法公正,给国家的诉讼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恳请给予认真查处,不将陈权、何松富(审判长)、郭金荣(主审)这种害群之马清除出法院,势必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实际上找到本案两个出庭作伪证的人,律师与法官串通制造的荒唐诉讼闹剧必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于天下。
反映情况人:陈润锋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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