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钊以吴某高、吴某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两被告应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其搭建的铁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将铺设的道路拆除、填平,恢复宅基地原状,并返还土地给原告吴某钊。然而,两被告继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吴某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考虑到该案为恢复原状纠纷,当事人为兄弟关系,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高州法院多次组织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家中进行调解。但被执行人态度强硬,调解工作一直没有取得进展。为切实维护残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快执结案件,高州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该案被执行人对抗情绪较为激烈,可能会出现紧急突发情况,高州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深入开展执行风险评估、现场勘验等前期工作,加强与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的协调联系,严格制定专项执行方案,对人员分工、车辆配置、后勤保障等工作进行科学分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确保执行过程公开、阳光、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