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电白区罗坑派出所长:洪某故意隐瞒、伪造证据、包庇罪犯、报复举报人
一、举报人:张丕贤(父)、张乃明(子,13501557143)、张乃文(子),茂名电白区青联村村民。二、被举报人洪某故意隐瞒、伪造证据、包庇罪犯事实:(一)刑事立案不办案,无故撤案包庇罪犯。犯罪嫌疑人何某梅是茂名电白青联村村民,2017年起20次以上损毁控告人财物,已构成犯罪事实。罗坑派出所所长洪某在上级纪委的压力下,不得不在2019年5月才对其立案,立案2年之久一直未处理,之后无缘无故被撤案,犯罪嫌疑人何某梅一直逍遥法外继续作恶。(二)降格办案,隐藏价格鉴定证据、伪造控告人“拒绝签名”事实。犯罪嫌疑人何某梅数20次以上毁坏财物,损失累计超10万以上,但是洪某降格处理,仅价格鉴定4次,都是本人向“厅长信箱”多次投诉才肯向举报人出具,其中最后一次被刻意隐瞒长达3年之久。
第1次:2017年11月25日毁坏财物估价50元,不予行政处罚;第2次:2017年12月2日毁坏财物70元,不予行政处罚;第3次:2018年1月29日毁坏财物110元,不予行政处罚;第4次:2018年3月3日毁坏财物465元,洪某在2021年11月29日才向举报人出示。本次价格鉴定被刻意隐瞒长达3年,对何某梅本次毁坏财物行为,至今都没有处理,洪某还在告知书上伪造举报人一方“拒绝签名”的事实。(三)隐藏水库移民迁居地确权书,报复举报人张乃明、张乃文入刑事案事实。因洪某多次包庇何某梅犯罪行为,办案不公,举报人张乃明、张乃文多次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纪委监委举报洪某。根据罗坑镇政府电罗政调处【2018】第1号文件《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水库移民迁居地属于举报人张丕贤一方所有,该决定书举报人也已经向罗坑镇派出所提供。但洪某在处理何某梅故意损毁举报人财物案时,故意隐藏该决定书,没有向上级部门法制部门提交,反而颠倒是非,主观认定权属为何某梅所有,报复举报人。在2019年5月,陷害举报人张乃明、张乃文入了刑事案,理由是4年前(2015年)张乃明、张乃文在该土地上清理杂物的行为,侵害了何某梅土地上财物。相当于在自家土地上清理杂物,变成了刑事案,荒唐之极。后来,举报人多次委托律师将2018年《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转交给上级公安办案部门、检察机关,补充了重要证据,在充分证据面前,证明了举报人张乃明、张乃文的清白,于2021年4月份撤销了2人刑事案。(四)洪某通过“欺上瞒下”方式答复控告人合法投诉以及欺骗上级督查部门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何某梅在2018年3月3日严重打砸损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即第4次价格鉴定),举报人不止1次提供视频资料给洪某,但是洪某依旧欺骗上级组织答复控告人不存在该事实。2021年5月,通过“厅长信箱”书面答复,2018年3月3日何某梅行为情节轻微,不作受理。2021年6月28日,区公安分局监督室领导亲自到罗坑派出所要求出具4次价格鉴定告知书,洪某坚称2018年3月3日(即第4次)没有何某梅损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经多方多次举报,直至2021年11月30日,在电白公安信访领导的督导下,洪某才承认何某梅损毁财物违法行为存在并提供了第4次(2018年3月3日)严重打砸的价格鉴定,损失是465元。
三、请求(一)对何某梅犯罪行为刑事立案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何某梅多次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任意损毁、占用控告人的财物,其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且经公安机关处理、批评后,何某梅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立案追诉。何某梅毁坏举报人财物20次以上,由罗坑派出所出警处理价格鉴定就达4次,何某梅应该接受刑事处罚。请问何某梅撤案的理由是什么?(二)追究洪某报复举报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追究洪某报复举报人刑事责任。(3)追究洪某隐藏重要证据、包庇罪犯的刑事责任。(4)对何某梅多次打砸鉴定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4、质疑(一)举报人张乃明、张乃文被故意报复刑事立案、撤案始末。2019年5月洪某将举报人张乃明、张乃文刑事立案,是洪某在明知土地权属属于举报人,却故意隐藏土地确权书重要证据,颠倒土地权属,报复、故意陷害举报人的行为。一是因为举报人此前曾多次举报洪某办案不公、不作为、乱作为、包庇犯罪嫌疑人何某梅,二是因2015年举报人张乃明、张乃文清理自属地上杂物的事件。后来在举报人委托律师向上级公安法制部门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后,2021年4月才得以证明清白并撤销刑事案。洪某在“厅长信箱”回复撤案理由是“由于土地纠纷引起的毁坏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掩盖了其乱作为、乱办案、办错案、包庇何某梅的事实。举报人张乃明、张乃文被撤销案件,是被证明清白才撤案,不是因为存在毁坏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洪某为什么要这样自欺欺人,是在为自己寻找乱作为、办错案的借口还是欺骗上级组织、欺骗群众敷衍答复了事?(二)犯罪嫌疑人何某梅被刑事立案、撤案始末。犯罪嫌疑人何某梅被立案是举报人多次向上级纪委、公安、检察等部门举报洪某不作为、乱作为、包庇犯罪的情况下,洪某2019年5月迫于压力为之,何某梅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多达20次以上恶意损毁财物,但是案件一直拖延未办,直至2021年4月,没有办的刑事案突然撤销了。理由是洪某在“厅长信箱”回复的“由于土地纠纷引起的毁坏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何某梅的毁坏他人财物行为已超过3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是犯罪性质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洪某为什么欺骗上级和“厅长信箱”,称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还有为什么立案2年之久仍不对何某梅采取措施?这是不是包庇罪犯何某梅?(三)何某梅故意损毁举报人财物,损毁次数20多次,价格鉴定仅4次,价格鉴定告知都要举报多次才像羊拉屎一样才肯出示告知,还故意隐瞒最后一次价格鉴定3年之久,洪某早怕什么?很明显的刑事性质案件,洪某为什么还一直坚称何某梅的犯罪行为是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为什么一直刻意隐藏价格鉴定告知次数和内容?这是不是在包庇罪犯何某梅?(四)针对第4次何某梅毁坏举报人财物的价格鉴定,洪某为什么不处理?为什么又要伪造举报人“拒绝签名”事实?洪某作为公安干警、派出所所长,在处理何某梅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案件时隐瞒重要证据和价格鉴定书、打击报复、伪造“拒绝签名”事实、欺骗组织,知法犯法,太过于恶劣,希望上级纪委、公安、检察部门严肃查处,严惩犯罪分子,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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