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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2021年化州已有多家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处罚!最高罚款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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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茂环罚字〔2021〕95号(化州市智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1〕95号

化州市智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65W1D9P

  法定代表人:彭贵成

  住所:化州市河西街道民营科技工业园*****

  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50万元的废塑料加工处理项目。

  2、废塑料加工处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14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10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经研究,我局定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听证会,但你公司在听证会当天未派人出席,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参加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你公司废塑料加工处理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未验先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50万元的废塑料加工处理项目”的违法行为处废塑料加工处理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罚款,即处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元罚款(¥8750.0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50万元×1.75%=0.875元。

  2、对你公司实施“废塑料加工处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叁万元(¥33000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计叁拾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罚款(¥33875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


茂环罚字〔2021〕87号(信宜市大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1〕87号

信宜市大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590069381U

  法定代表人:高日雄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信宜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随后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评审批要求,擅自向外排放废水回收池的废水。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10624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8月12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8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承认检查时存在外排废水的行为,但并非偷排。2、暴雨天气造成回收池废水溢流,导致执法人员误解为偷排废水。3、疫情影响致企业生存艰难,难以承受巨额罚款。4、积极整改,封堵了排污口,请求按下限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回收池过满应将污水引流至应急池,而不能直接外排;2、明知回收池废水溢出,却放任结果的发生;3、难以一次性缴清罚款的可依法申请我局分期或延期缴纳;4、鉴于你公司能积极整改,主动封堵排污口,可酌情减轻本次行政处罚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主动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违反环评审批要求,擅自向外排放废水回收池的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捌万元罚款(¥28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0日


茂环罚字〔2021〕74号(化州市合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1〕74号

化州市合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4W0KCB4F

  法定代表人:曾世泰

  住所:化州市林尘镇*****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1675.59万元的畜禽养殖场项目。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8月24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9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鉴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1675.59万元的畜禽养殖场项目”的违法行为处畜禽养殖场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处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壹佰壹拾捌元罚款(¥335118.0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675.59万元×2%=33.5118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

 

茂环罚字〔202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州市顺景禽畜养殖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1〕39号

化州市顺景禽畜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4UUJ7D8Q

  法定代表人:莫**

  住所:化州市杨梅镇****

  我局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3月29日和6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改扩建总投资额为600万元的年存栏3500头种猪建设项目;

  2、擅自改扩建的种猪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6月10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4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能主动我局反映自身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改扩建总投资额为600万元的年存栏3500头种猪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罚款;

  2、对你公司实施“擅自改扩建的种猪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贰拾陆万元(¥260000.00)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营业部

  户    名:茂名市财政局

  账    号:44588001040013359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茂环罚字〔20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市宏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1〕22号

茂名市宏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3LNTD7L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茂名市金塘镇****

  我局于2021年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3月30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承认实施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2、涉案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920万元,非发改部门备案的2000万元;3、愿意接受以920万元为计罚基数的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920万元只是涉案项目投资建设的使用情况,不影响整体项目总投资额为2000万元的事实;2、发改部门作为生产项目备案登记管理部门,其备案内容真实有效;3、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存在该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建成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在未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00)罚款,即处该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百分之二点二五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营业部

  户    名:茂名市财政局

  账    号:44588001040013359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10


茂环罚字〔202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1〕15号

茂名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4UL84U9Y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南方村委会***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万吨道路沥青及年产5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3月30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1年以上且环保设施已建成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年产10万吨道路沥青及年产5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叁万元(¥430000.00)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营业部

  户    名:茂名市财政局

  账    号:44588001040013359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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