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南区人民法院程某梅枉法裁判举报信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 举报人:郑力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茂名市新坡路*号*房。 被举报人: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程某梅。 举报请求: 一.请求查清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902民初832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认定事实不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二.请求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决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法律责任,望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 原告捏造举报人2016年6月信用卡6222300*****52422额度取现及透支消费本金61980.91元,违约金18500.00元,合计136682.30元,虚构自2016年7月5日起开始逾期末能还款构成严重违约,以及伪造银行还款流水记录,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信用卡纠纷,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为原告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因为举报人该信用卡自2014年10月20日申办至今尚末启动是无效作废信用卡,既然是无效作废信用卡,该卡没有实际消费又如何产生利息、违约金,而且也无任何依据能够证明举报人信用卡6222300*****52422额度透支消费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被举报人不担不驳回反而与原告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判举报人郑力源,熊梓呈共同偿付该虚假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58046.91元及其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该判决明显故意认定事实不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因为与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4****2422的诉讼请求的事实不具关联性,为此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利益,为维护正义,捍卫法律尊严。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应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提出控告和举报。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
举报人:郑力源 电话:13288****88 2022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