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金乡邻,银亲眷,邻里好,赛珍宝。”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对日常生活造成不便的影响。近日,高州法院快速调结一起邻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原告梁某与被告叶某是同村村民,原告梁某受当地村委会聘请,负责乡村环境整治过程中的淤泥清运工作。因堆放淤泥的问题,被告叶某与原告梁某发生争执,并对原告梁某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全身多处受伤。经东岸派出所连续组织两次调解,因被告叶某同意赔偿的金额偏低,原告不同意调解。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叶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800多元。 承办法官经认真查阅案卷,发现原告梁某仅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但未提交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鉴定报告、调解笔录等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处理纠纷,缩短办案周期,承办法官庭前依职权调取了有关材料。庭审中,被告叶某承认了殴打原告梁某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梁某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并不完全是用于治疗受伤部位的费用,不同意调解,庭审直到下午5时30分才结束。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既是邻里又是朋友,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不顾连续庭审带来的疲劳,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承办法官通过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从法理、情理的角度释法明理,最终促使被告放下心理包袱,并认识到自身在处理问题上存在的过错,同意向原告道歉。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做通原告的思想工作,促使原告最终同意降低赔偿金额。经过承办法官的细心工作,被告叶某同意了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当场用电子转账方式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握手和好。 在办理邻里纠纷案件中,高州法院始终坚持“以调为主、以判为辅、调判结合”的导向,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上的“法治”和个人行为层面上的“友善”这两点内容以及乡村风俗习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力促矛盾化解在基层,积极为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贡献法治力量。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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