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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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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2-7-8 11:37 编辑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苏美艳,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440922197004160XXX,住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88204XXX96。
    被申请人:高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梁爽(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茂公高不立字【2022】0002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请求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招摇撞骗罪对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石生、广东农垦火星农场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江海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22年7月6日,申请人收到高州市公安局作出了茂公高不立字【2022】0002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贵局认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张石生、陈江海在没有任可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纠集其公司大批保安及众多身份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假冒警察,非法毁坏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附属设施及果树经济作物,暴力强拆申请人一家唯一居住所房屋,已给申请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1月5日,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一家搬离并拆除涉案房屋交出土地给其利用。经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10月12日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许,张石生、陈江海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纠集其公司数十名保安及众多身份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身穿统一警用着装,非法使用警察标志冒充警察,手持各种器械冲进涉案地果园,以暴力手段将申请人夫妇围困在涉案房屋里,然后动用两台大型挖掘机、多辆汽车和大批民工将申请人果园10多亩果树全部砍倒拉走卖掉,并将申请人果园中的生活、生产经营附属设施全部摧毁,给申请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022年5月29日上午8时许,张石生、陈江海再次纠集其公司保安及众多不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等共近百人,手持各种器械,非法入侵住宅,将申请人夫妇驱赶出门,然后动用勾机将申请人一家唯一居住所房屋非法暴力拆除,给申请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申请人一家无家可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张石生、陈江海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明知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仍然纠集其公司数十名保安及众多身份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两次实施黑社会性质非法暴力拆迁毁坏公私财物,明显属于主观故意,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远远在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次假冒警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所作所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必须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茂公高不立字【2022】0002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属于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高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苏美艳
                                        2022年7月8日
(证据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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