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南区人民法院程柳梅枉法裁判举报信
举报人:郑力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茂名市新坡路*号*房。 被举报人: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程某梅。 举报请求: 一.请求查清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902民初832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涉嫌故意掩盖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认定事实不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二.请求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决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法律责任,望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仗着有钱、有势,后面又有法院很强大的保护伞保驾,而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所欲为,捏造举报人2016年6月持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52422使用信使额度取现及透支消费本金61980.91元,利息56201.39元,违约金18500.00元,合计136682.30元,以及在该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52422伪造银行利息还款流水记录,虚构自2016年7月5日起开始逾期末能还款构成严重违约,捏造信用卡纠纷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为举报人该信用卡套卡6222300490552422自2014年10月20日申办至今尚末启动是无效作废信用卡,既然该卡是无效作废信用卡,该卡如何使用信使额度用于取现及透支消费,该卡没有实际的消费又如何产生利息、违约金,明显该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为此原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窃取举报人个人家居消费贷款信息资料以及伪造无效作废信用卡取现及透支逾期证据企图通过虚假诉讼和虚假质证侵占举报人财产,其证据如下: 一.原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窃取举报人2014年8月20日个人家居消费贷款抵押信息资料(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900067662号)以及信用卡6222300490552448额度“调额”“担保”信息资料虚构是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52422的贷款、调额、担保信息资料,同时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举报人个人家居消费贷款还款的款项2434.76元,恶意制造违约两个月,逼使举报人只能申请变更账户还款,为此原告虚构该违约及变更账户还款是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52422的违约和变更,企图通过虚假质证蒙混过关,经质证与本案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52422没有关联。二.原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窃取举报人2015年3月23日信用卡62223004*****448广州溢桂汽车消售服务有限公司额度透支用额转分期120785.74元,企图虚构是本案举报人2016年6月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490552422使用信使额度取现及透支消费本金61980.91元,企图虚构事实。 三.原告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举报人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52422使用信使额度取现及透支消费欠款逾期末能还款构成严重违约及伪造银行利息还款流水记录,然后利用职务便利在中国工商银行95588信息平台非法发虚假还款短信“软暴力”骚扰恶意催收。 四.被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经长远布局、精心策划在举报人无效作废牡丹信用卡6222300*****52422伪造透支本息逾期末能还款,伪造虚假债务进行威胁、恐吓,实施“软暴力”骚扰恶意催收,给举报人发“牡丹卡逾期还款催收函”五.原告将举报人两张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2430和6222300*****52422与信用卡62223004*****448混合一起,伪造2021年4月7日虚假“交易消费”凭证证据,伪造昨日佘额-153128.73元。 六.被上诉人在举报人无效作废卡信用卡6222300*****52422伪造信使额度取现逾期末能还款构成严重违约以及伪造银行利息还款流水记录,提起虚假诉讼,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恶意伪造举报人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综上所述, 本案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 )粤 0902民初8324号 的审理判决,明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因本案审判长程某梅在审理明 知原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不担不驳回反而与原告恶意串通掩盖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认定原告伪造的虚假证据,作出违背事实的判决,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3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为此本案无任何依据能够证明举报人 无效作废信用卡6222300*****52422使用信使额度 透支消费证据,被举报人 不担不驳回反而与原告恶意串通掩盖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认定原告制造的虚假证据,判决举报人 郑力源,熊梓呈共同偿付该虚假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58046.91元及其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违约金、 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该判决明显 故意认定事实不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因与 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信用卡的诉讼请求的事实不具关联性。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 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应予立案,为此被举报人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己严重侵害了举报人 的合法利益,为维护正义,捍卫法律尊严 ,现恳请将破坏司法公平正义的“害群之马”绳之于法,避免给社会造成更多冤假错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提出控告和举报。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举报人:郑力源 电话:13288****88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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