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坡耀黑恶势力团伙及其保护伞在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 举 报 信
茂名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人:刘国强,男,坡耀村人,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职业:果农,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906260834,联系电话:18306681821。 被举报人:刘某文(坡耀黑恶团伙首要分子),男,坡耀村人,中共党员,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原副主任。 被举报人:刘某(坡耀黑恶团伙首要分子),男,坡耀村人,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三经济合作社原社长。 被举报人:刘某武(坡耀黑恶团伙骨干成员与刘某文为亲兄弟),男,坡耀村人,绰号“书记”,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社长。 被举报人:刘某汉(坡耀黑恶团伙骨干成员与刘某为父子关系),男,坡耀村人,广东省高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高州市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族公司);高州市乐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监事(家族公司)。 被举报人:冯某毅,男,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原书记,现任广东省高州市政协副主席。 被举报人:张某军,男,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被举报人:汪某,女,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原主任,现任广东省高州市曹江镇委书记。 被举报人:陈某海(开发商),男,广东农垦火星农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 被举报人:张某生(开发商),男,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 举报事项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举报人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号召,作为受害人实名举报坡耀村以刘某文、刘某为首,以刘某武、刘某汉等“坡耀十兄弟”为骨干成员的坡耀黑恶势力团伙,涉嫌内外勾结大量贪污国家土地财产、侵吞集体土地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却遭到该团伙刘某文、刘某、刘某武、刘某汉及其保护伞冯某毅、张某军、汪某等人长期打压迫害成为“黑户”,导致举报人无法参加分配政府征地红利。被举报人冯某毅、张某军为打击报复举报人,与开发商陈某海、张某生相互勾结,欺上瞒下,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纠集数十名保安及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冒充警察实施非法暴力拆迁,导致举报人一家无家可归。其间,还欺骗高州市政府多个部门大批不明真相的公职人员参与,企图将其与开发商勾结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个人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企图将其与开发商勾结纠集社会人员冒充警察实施非法暴力拆迁的黑锅甩给有关部门,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及市委、市政府声誉,给社会造成非常恶劣影响。被举报人冯某毅、张某军已涉嫌滥用职权罪,被举报人陈某海、张某生已涉嫌招摇撞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调查严肃追责。 事实与理由: 一、举报人在扫黑期间实名举报坡耀黑恶势力团伙涉嫌大量贪污国家土地财产、侵吞集体资产违法犯罪行为,却遭到该团伙及其保护伞长期打压迫害成“黑户”,导致举报人无法参加分配政府征地红利。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以刘某文、刘某为首,以刘某武、刘某汉等“坡耀十兄弟”为骨干成员的黑恶势力团伙,长期把持基层组织坡耀村民小组,只手遮天,强取豪夺;借政府征地拆迁之机,打着维护集体利益的幌子威胁对抗政府,干乱国法煽动滋事谋私已之利;以虚假拆迁等名义巧立名目层层盘剥政府,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协助政府征收土地之职务便利疯狂贪污国有土地,大量盗卖集体土地侵吞集体留用地,大量盗卖集体宅基地并过户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敲诈勒索,强揽工程,腐蚀党员干部,打压迫害群众;炮制留用地虚假数据捏造事实,组织村民长期闹访纠缠zf,目的掩盖其侵吞集体留用地罪行;破坏基层选举,拒不承认选举结果拒不交接,继续长期霸占村民自治组织,非法行使村民小组权力控制村民;目无党纪国法,乱政霸财,恃强凌弱,无恶不作,祸害一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举报人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号召,作为受害人实名举报坡耀村以刘某文、刘某为首,以刘某武、刘某汉等“坡耀十兄弟”为骨干成员的坡耀黑恶势力团伙,涉嫌大量贪污国家土地财产、侵吞集体土地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公安厅的督办下,该团伙及其保护伞互订攻守同盟,刻意隐瞒大量违法犯罪事实,拒不如实交待问题,对抗扫黑除恶有关部门调查。该团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压态势下从未收敛,继续为非作恶,乱政霸财。而举报人却遭到该团伙刘某文、刘某、刘某武、刘某汉及其保护伞冯某毅、张某军、汪某等人长期打压迫害。 2018年7月9日与2020年3月8日,该团伙首要分子刘某文(谢村居委会干部)盗用其长期非法扣押在谢村居委会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与该团伙首要分子刘某(坡耀三经济合作社社长)、骨干成员刘某武(坡耀一经济合作社社长),瞒骗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伪造《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和《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将其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留用地退缩回征地面积的15%办证,故意计算错误,实际办证超过15.5%,多套取了政府1254平方米留用地,价值约1500万元,并与其保护伞冯某毅、张某军、汪某勾结,将举报人征地留用地份额非法确权在其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由于举报人不属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成员,造成坡耀村其他经济合作社不承认举报人成员身份而成为“黑户”,导致举报人无法参加分配政府征地红利。 二、坡耀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为打击报复举报人,与开发商勾结,欺上瞒下,纠集社会人员冒充警察实施非法暴力拆迁,导致举报人一家无家可归,并企图转嫁责任给新一届政府领导班子,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及市委、市政府声誉,给社会造成非常恶劣影响。 2021年1月5日,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举报人搬离并拆除案发地房屋交出土地给其利用。经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10月12日撤诉,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30日,新一届高州市委领导班子正式产生。潘州街道冯某毅书记、张某军主任等个别领导为打击报复举报人,与广东农垦火星农场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海和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生相互勾结,利用新一届高州市委领导班子刚刚产生之际,欺上瞒下,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纠集社会人员 冒充警察实施非法暴力拆迁。 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许,陈某海与张某生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纠集其公司数十名保安及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身穿统一警用着装,非法使用警察标志冒充警察,手持各种器械冲进案发地果园,以暴力手段将举报人一家团团围困在果园房屋里,然后动用两台大型挖掘机、多辆汽车和大批民工将举报人果园10多亩果树全部砍倒拉走卖掉,并将举报人果园中的生活、生产经营附属设施全部摧毁(由于举报人及时拨打110报警,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警后,举报人一家唯一的居住案发地房屋才幸免于难,但被威逼15天内搬离),给举报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给社会造成非常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期间,冯某毅书记、张某军主任等潘州街道办个别领导,欺骗潘州街道办、高州市自然资源局、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大批不明真相的公职人员到现场,放任纵容陈某海、张某生纠集社会人员冒充警察实施非法暴力拆迁,挑战扫黑除恶常态化,企图将责任推给新一届政府领导班子,企图将其与开发商勾结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个人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企图将其与开发商勾结纠集社会人员冒充警察实施非法暴力拆迁的黑锅甩给政府,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及市委、市政府声誉,给社会造成非常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虽然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对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问题,亦可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据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以及存在GS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2年5月29日上午8时许,陈某海、张某生再次动用其公司保安及不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等共近百人,手持各种器械,将举报人一家驱赶出门,然后动用勾机非法将案发地举报人一家唯一居住所房屋暴力拆除。期间,潘州街道办张某军主任、邬超进副书记等多位领导到案发地放任纵容陈某海、张某生第二次实施非法暴力拆迁,以法西斯手段强拆房屋夺地,导致举报人一家无家可归。 综上所述:举报人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号召,作为受害人在扫黑除恶期间实名举报以刘某文、刘某为首,以刘某武、刘某汉等“坡耀十兄弟”为骨干成员的坡耀黑恶势力团伙,涉嫌大量贪污国家土地财产、侵吞集体土地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却遭到该团伙及其保护伞冯某毅、张某军、汪某等人长期打压迫害成为“黑户”,导致举报人无法参加分配政府征地红利。被举报人冯某毅书记、张某军为打击报复举报人,与被开发商陈某海、张某生相互勾结,欺上瞒下,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纠集社会人员冒充警察实施非法暴力拆迁,以法西斯手段强拆房屋夺地,导致举报人一家无家可归,挑战扫黑除恶常态化;期间,还欺骗高州市政府多个部门大批不明真相的公职人员参与,企图将其与开发商勾结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个人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企图将其与开发商勾结纠集社会人员冒充警察实施社会人员性质非法暴力拆迁的黑锅甩给政府,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及市委、市政府声誉。被举报人冯某毅、张某军已涉嫌滥用职权罪,陈某海、张某生已涉嫌招摇撞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贵部门依法调查严肃追责。 此致 举报人:刘国强 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 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 联系电话:18306681821 2022年9月4日
证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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