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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八经济合作社桂圆东路留用地规划条件的公示”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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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3-3-13 08:54 编辑

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八经济合作
社桂圆东路留用地规划条件的公示异议书


    异议人:刘国强,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联系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联系电话:18306681821。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办谢村坡耀八经济合作社桂圆东路留用地规划条件的公示 ”,重新作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规划条件。
    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6日,贵局在高州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办谢村坡耀八经济合作社桂圆东路留用地规划条件的公示 ”。该公示与异议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坡耀八经济合作社拒不承认我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侵害我户合法权益,潘州街道办负有重大责任。
    2010年,我户有家庭人口6人,户口簿登记我父亲刘家亮为户主。2011年7月21日我父亲去世,2016年4月27日我更换新户口簿,变更登记我为户主。(见证据1)
    2010年,因高州市政府征地,全坡耀村重新分组,村干部只手遮天,非法拆分我户,将我户户主刘家亮安排在坡耀二(2)小组,即现坡耀八小组(我户因而拥有坡耀八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资格)。
    2014、2017、2018年,坡耀一、三小组刘桂文、刘桂武、刘强为盘剥我户的征地合法权益,与潘州街道办等部门瞒骗我,将政府返拨给我及我妻子儿女4人使用的留用地,留在其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内(我与刘桂文、刘桂武、刘强不同生产队不同小组),故意令到我及我妻子儿女无法落实政府征地留用地。(见证据2)
    2019年,高州市政府将返拨给坡耀八小组(即原坡耀二(2)小组)的留用地,安排在桂圆东路北侧(其中,包括安排给我父亲刘家亮使用的留用地)。我父亲刘家亮于2011年去世后,实际上,我已成为我父亲留用地的用益物权人。
    2019年11月,坡耀八小组因抽签分配留用地和留用地位置招标,通知我参加抽签和投标,我以最高标价竞得B地块B1位置留用地。但是,坡耀八小组却一直拒不承认我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导致我无法利用我父亲刘家亮的留用地。(见证据3)
由于坡耀八小组《征收土地协议书》及留用地各户分配数据,均由潘州街道办单方面提供,坡耀八小组从未参加《征地协议书》的议定和留用地数据分配。潘州街道办只将我户原户主刘家亮安排在坡耀八小组参与政府征地,导致我父亲去世后坡耀八小组拒不承认我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侵害我户合法权益,负有重大责任。
    特别说明:坡耀八小组签署《征地协议书》后,政府(征收方)允许部分社员自带留用地编入坡耀七小组;坡耀七小组签署《征地协议书》后,亦允许部分社员自带留用地编入坡耀八小组。因此,我及我妻子儿女要求将分配的留用地确权回坡耀八小组,并非“破例”。
    二、潘州街道办未按统一标准分配我户原户主刘家亮的留用地(少分配了211.049平方米),造成坡耀八经济合作社侵害我户的征地合法权益,负有重大责任,依法应予纠正。
    2019年,坡耀八小组发现由潘州街道办单方面提供的坡耀八小组留用地各户数据,未按统一标准分配我户原户主刘家亮的留用地,尚缺1998年征地留用地和自留地两项数据(共少分配了211.049平方米),强烈要求潘州街道办纠正,但未得到重视。
    按照统一分配标准,我父亲刘家亮应分得留用地总面积466.63平方米,潘州街道办实际只分配到255.581平方米,尚欠211.049平方米。(见证据4)
    坡耀八小组留用地总面积的建筑密度大约为46%,且约定放弃桂圆路门面按1:1.112比例安排留用地。因此,坡耀八小组尚欠我父亲刘家亮留用地实用面积211.049 × 46% × 1.112 = 107.956平方米(以实际计算结果为准)。
    议解决方案: B地块留用地弃建骑楼(骑楼影响底层采光不必要建),首层往北加宽107.956 ÷(79.3 + 3)= 1.312米,飘1.7米阳台(刚好充分利用骑楼用地,并保证每户的首层建筑面积不变),再将107.956平方米补回B1位置给我户(拟规划图见证据4)。
    其他方案可协商。
    由于潘州街道办未按统一标准分配我户原户主刘家亮的留用地(少分配211.049平方米),造成坡耀八小组侵害我户的征地合法权益,负有重大责任,依法应予纠正。
    三、我户提出恢复我户坡耀八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资格,及解决我户原户主刘家亮留用地数据错误问题的要求,理由充足,证据充分,合规合法,贵局及潘州街道办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了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决议、决定和村规民约等“责令改正”的职权。
    潘州街道办作为高州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在高州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街道办管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权,对辖区内的居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具有监督和纠正其错误自治行为的法定职责,并且这种监督、纠正,绝不是仅停留在程序性地“责令改正”的层面上,而是要在实体上作出处理决定,督促其切实予以改正。
    我户提出恢复我户坡耀八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资格,及解决我户原户主刘家亮留用地数据错误问题的要求,理由充足,证据充分,合规合法。贵局及潘州街道办等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谢村居民委员会,应予支持。
    而导致我户坡耀八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资格无法恢复,以及我户原户主刘家亮留用地数据错误无法纠正的根本原因,是把持坡耀村民小组的坡耀村霸从中作祟,还与潘州街道办个别领导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的工作作风有莫大关系。
    我希望高州市扫黑除恶有关部门对坡耀村涉嫌恶意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挟持集体搞无政府主义的村霸,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希望高州市纪委监委对潘州街道办涉嫌有对群众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担当、不作为,欺上瞒下,阳奉阴违,百般刁难,推诿扯皮等严重影响地方政府执政形像的问题干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综上所述:贵局发布的“关于高州市潘州街道办谢村坡耀八经济合作社桂圆东路留用地规划条件的公示 ”与异议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望贵局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此致
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异议人:刘国强
                                         2023年3月13日
(证据见附件)
                     

抄送:高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市潘州街道办、谢村居民委员会、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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